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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私渡女子溺斃

12/22/2003/14:54
華夏經緯網

     8·26”大陸私渡女子被溺斃案,震驚海峽兩岸。

今年的826日清晨4點多,台灣人王中興、柯清松、葉天勝、曾炯銘四人用兩艘快艇載運26名大陸女子私渡台灣海峽,在苗栗縣通宵海邊準備上岸時被台灣海岸巡防人員發現並追擊。4名案犯為了逃避罪責,不管船上大陸女孩會不會游泳,強迫她們跳海,並手推腳踢,硬把她們趕下漆黑冰冷的海中。

這些被推下海的女子中有6名不幸溺水死亡,剩下的被台灣海巡隊救起。之後在大陸海協會的協助下,四名被害女子的親屬前往台灣,辦理了善後事宜。隨著遇難者的遺體被送進焚化爐,這些原本活潑美麗的女孩轉眼化作了一縷青煙。而留給家庭的只是悲傷和痛苦。遇難人員親屬聘請了當地的律師,要求追究四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並要求民事賠償。

當地的“苗栗地方檢察署”經過一個月的調查,在對四名案犯和7名獲救大陸女孩調查後,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處王中興、何清松兩人死刑,判處葉天勝、曾炯銘分別為6年和4年的徒刑。

1125日,台灣苗栗地方法院經過近一個月的審理,在上午10點鐘對8·26大陸私渡女子被推下海的案件做出一審宣判,4名案犯中主犯王中興被判處死刑。另外一名主犯柯清松由於在審理中指認了王中興的犯罪過程,被判處無期徒刑,而葉天勝和曾炯明分別被判處3年和2年徒刑。除了刑事處罰,4人還分別被判處了不同金額的罰金。

依照台灣地方法律規定,“826”案件在苗栗地方法院完成一審之後,還要先後在台中的“中級法院”和台北的“高級法院”進行二審、三審。這個過程大概再要半年到一年時間。遇害者申請的賠償包括台灣當局的賠償和犯罪行為人蛇頭的賠償。在法院判決以後,要能扣壓到犯罪行為人蛇頭的財產,才能進行法律上的執行程式,最終拿到民事賠償,還需要大約兩年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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