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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制憲"引爆臺海危機

12/30/2003/09:57
華夏經緯網

1128日淩晨,臺“立法院”三讀通過了以泛藍軍版本為主體的所謂“公民投票法”(簡稱“公投法”),排除泛綠軍鼓吹的“統獨公投”及“制憲公投”條款。該“法”是在大陸方面反對“台獨”分裂活動強大壓力下,島內泛藍、泛綠兩大陣營相互對抗、搶奪選戰議題主導權的結果,暫時緩解了兩岸一觸即發的危機,客觀上有利於“連宋配”選情。但“公投法”的一些漏洞,尤其是“防禦性公投”條文,仍給“台獨”分裂活動留有操作空間,給高度緊張的兩岸關係留下嚴重的後遺症。

一、“公投立法”鬧劇暫時收場,泛綠慘敗。

1127日下午440分開始,藍綠陣營展開“公投”表決大戰。國親版本“公投法”草案條文一路獲勝,泛綠陣營3個“公投法”版本的主要主張都遭淘汰出局。除“公投法”名稱和“防禦性公投”條款採用民進黨版本外,最後三讀通過的“公投法”關鍵條款均採納國親版本內容。國親版本“公投法”關鍵內容包括:

第一,關於全臺性“公投”的適用範圍:包括“法律之復決、立法原則之創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復決、憲法修正案之復決”。最關鍵的“憲法修正案之復決”條文,排除了民進黨繞過“立院修憲”程式的所謂“公投制憲”條款,把未來“國旗、國歌、國號、領土變更”等議題的“公投”限制在“立院修憲”的高門檻設計之內。未來有關“統獨議題”的“憲法修正案”要四分之一“立委”提出、四分之三齣席、出席人員四分之三同意後,再交由全民公投復決。

第二,關於“公投”發動權:確定“人民為公投發動的主體”,排除“行政院”發動“公投”的權力;“除公投法規定外,行政機關不得借由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託辦理公投”,否則“將被處以6個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未來行政機關可“依照公投法辦理公投”,但不得舉辦“諮詢性公投”,從而堵住“行政院”執意在明年“大選”當天合併舉辦“核四、加入世界衛生組織諮詢性公投”的企圖。

第三,關於“公投“事項的審定機制:依“立法院”黨團比例組成“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審核公投提案等事項。按此規定,在21名委員中,國親11席,泛綠10席(無黨籍聯盟屬於政團性質,不能推薦委員)。泛藍軍可望通過“公投審議委員會”,掌握公投議提的主導權,排除由“行政院”控制的“中央選舉委員會”操作公投的可能性。

第四,“重大政策的創制或復決”,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發動公投”。這實際是增加“立法院”公投發動權,為泛藍軍就民眾關注的經濟、民生議題發動公投提供法律依據。

第五,關於“防禦性公投”:“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會決議,就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投”。此一條款賦予台灣領導人在所謂“主權受侵犯”時直接提出並交付公投的權力。

二、“公投法”是陳水扁當局“台獨”路線、藍綠陣營對抗、島外反“獨”壓力等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

“公投法”在臺“立法院”爭議10多年,最近一次闖關是在今年7月的“立法院臨時會”,當時排入議程的只有民進黨“立委”蔡同榮的“統獨公投”版本,最後闖關失敗。在此後長達3個月的協商期內,藍綠陣營及各陣營內部對“公投法”條款無法達成一致,藍綠4黨“立院黨團”1126日協商決定,27日對蔡同榮版、臺聯黨版、“行政院版”、國親版等不同版本的“公投法”草案進行表決,完成“公投法”的立法程式。應該說,“公投法”的通過,與陳水扁的“台獨”陰謀、藍綠陣營的選舉策略、藍綠陣營實力對比、大陸反對“統獨公投”的決心及美國的壓力密不可分。

由於“藍大於綠”的選民結構及政績不佳,陳水扁的民調支援度一直落後“連宋配”10個百分點左右。陳水扁勾結李登輝及臺聯黨等獨派勢力,大肆炒作“公投”、“制憲”、“台灣正名”,鞏固“台獨鐵票”,轉移島內經濟不景氣的矛盾焦點,給反對“公投”的泛藍軍扣上“反民主”的大帽子,尤其是為“統獨公投”、“制憲建國”謀求法律依據。

陳水扁炒作“統獨”議題使藍綠選情逆轉,“連宋配”民調支援度一度落後陳水扁一個百分點。於是,泛藍軍改弦易轍,既對“公投”議題持開放態度,更限期11月底完成“公投立法”程式,意在一石三鳥:一是接過“公投制憲”議題,甩掉民進黨強加在泛藍軍頭上“反改革”、“反民主”的政治大帽子,爭取在“公投制憲”等問題上“至少不失分”,“做得好的話,還可以加分”;二是以毒攻“獨”,逼陳水扁在“統獨公投”議題上表態,揭穿他炒作“公投”的險惡用心;三是儘快擺脫泛綠軍在“公投”、“制憲”議題上的糾纏,為下一步打“經濟民生牌”爭取中間選民創造條件。

對於陳水扁當局的“台獨”陰謀及泛藍軍在“公投”立場上的倒退,大陸方面強調“台獨即戰爭”,“如果通過不設限的公投法,將做出強烈反應”。原本默認“公投制憲”的美國開始認識到“統獨公投”的危險性,不得不向島內藍綠陣營,尤其是陳水扁當局施壓,“反對兩岸任何一方試圖片面改變臺海現狀”,強調不支援“涉及台獨的公投、制憲”。在這一形勢下,陳水扁當局逼使蔡同榮撤回最有可能引爆兩岸戰火的“統獨公投”版本。而“立院”1127日表決時,國親兩黨策略性地要求泛藍“立委”“無條件支援蔡同榮版”,使民進黨撤銷蔡同榮版本的美夢落空。在對該案最具爭議的“統獨條款”進行表決時,泛藍軍“立委”全部棄權,民進黨“立委”除一人投反對票外,其餘全部棄權。總計參與表決的190人中,除台灣團結聯盟14人贊成外,175人棄權,1人反對。至此,“統獨公投”條款被否決。

由於泛藍軍在“立院”席次剛好過半(112席),而泛綠軍不到100席,加上連戰“公投立法意志堅決”,泛藍軍在“公投法”表決中取得勝利。為免陳水扁栽贓國親“聯共賣臺”,以及考慮本土選民的觀感,國民黨在“防禦性公投”表決時採取開放態度,致使該條款過關。

三、兩岸立即攤牌危機暫時緩解,但兩岸緊張局勢仍將持續。

陳水扁當局沒敢把“統獨公投”條款和“制憲公投”條款納入“公投法”,三讀通過的“公投法”設定了諸多“安全閥”,暫時緩解了推動“統獨公投”引發兩岸軍事衝突的危機。但必須看到,“公投法”仍留下許多模糊的空間,仍有明顯的漏洞,為兩岸關係埋下一顆顆不定時炸彈。

第一,“防禦性公投”由“總統”直接發動,不須經“立院”或“公投審議委員會”同意,而且對“台灣面臨外力威脅”一語定義不明,彈性較大,究竟是“大陸動武”?還是“大陸威脅加劇”?模糊不清。這無疑為“獨”心膨脹的台灣領導人進行“台獨公投”開闢了另一條“合法的通道”。陳水扁1129日晚揚言,他要在明年“大選”投票當天搞“防禦性公投”,“讓中共不敢打過來”,“捍衛台灣主權”。

第二,“公投法”明確“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公投”,但沒有把“公投”議題明確限制在民生和經濟方面,更沒有明確排除“統獨議題公投”,這給“台獨”分子留下操作空間。

第三,“修憲復決”機制雖是高門檻設計,但未排除“統獨修憲議題”,未來“變更國號、領土”等“修憲”議題借殼上市的可能性不能排除。《聯合報》社論分析說,雖然否決了“統獨公投”,但“修憲”機構“立法院”未來仍可依法發動類似“修憲公投”,這無異於“關了一扇門,開了一扇窗”。

第四,“公投”過去是島內禁忌,但“公投法”通過後,“台獨”分子可以以“公投是島內共識”、“基本人權”為幌子,借“公投法”大張旗鼓地宣揚“公投自決”,培植“台獨”意識,煽動“台獨”民意。

四、國親版“公投法”通過,客觀上有利於“連宋配”選情。

泛藍軍主導“公投法”表決並取得勝利,客觀上有利於凝聚支援者向心力。戳穿陳水扁炒作“統獨公投”議題的手法,策略性支援“防禦性公投”,一舉扔掉“反民主”、“賣臺”的大帽子,有利於爭取中間選民。尤其是,泛藍軍把民進黨騙取選票利器的公投,轉變成直捅陳水扁選舉罩門的快刀,聲稱要在選前推動“教育改革”、“健保雙漲”等民眾關注的經濟民生議題公投。《聯合報》媒體形容這是“政治大變臉,綠劍變藍刀”。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泛綠軍“輸得一絲不挂”,陳水扁選情聲勢受挫。尤其是,民進黨逼迫蔡同榮撤案,在“統獨公投”表決時棄權,加之因“公投法”的限制無法兌現“諮詢性公投”的支票,陳水扁既無法對“台獨基本教義派”交代,也將失去部分中間選民的信任。

五、藍綠圍繞“公投法”的鬥爭將更加激烈,政局動蕩在所難免。

泛藍軍取得“公投法”表決大戰的勝利後,乘勝追擊。連戰強調要完成“公投入憲”程式,同時提出“族群和解、債留子孫、教改、健保雙漲、高雄自由貿易港”等5大“公投”,將選舉主軸鎖定在經濟民生議題的公投上。而民進黨在猛咬“公投法違憲違法”的同時,三管齊下,包括“行政院提復議案”、聲請“大法官釋憲”、發動民眾連署“公投‘公投法’運動”,企圖否決“公投法”,扭轉局勢,扳回一城。在三條途徑成功機率不大、佔不了多少便宜的情況下,陳水扁當局轉而強調“公投法是台灣民主的里程碑”,企圖以明年“大選”當天舉辦所謂“防禦性公投”,重新主導議題。可以預期,藍綠陣營將利用“公投法”的周邊光環製造新議題,為各自選情加分。藍綠圍繞“公投法”的鬥爭仍將繼續,朝野對峙、政局動蕩的局勢在所難免。(彭維學)

華夏經緯網專稿 20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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