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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拓寬招商引資渠道,加大楊淩示範區招商引資力度,提高對外開放水準,加快示範區的發展,調動全員招商積極性,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楊淩示範區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仲介人,是指為示範區引進項目和資金的全過程發揮媒介作用進行仲介活動的國內外社會團體、經濟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 示範區設立引資仲介專項獎金,資金預算根據示範區場地收費和吸收投資的情況作出計劃,報管委會批准,從相應資金中提取。
第四條 凡引進項目和資金的仲介入,在引進項目資金到位後,出示範區管委會按照獎勵標準給仲介人支付獎金。
第五條 獎勵標準
l、計會團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引進外資或通過嫁接促成外資企業在新建區內實施項目,按實際到位資金提取獎勵,比例分別為:總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2‰,1000-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以下同)之間的項目1.8‰,100-1000萬美元之間的項目1.5‰。
2.社會團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引進技術或嫁接內資企業在新建區內實施的,按實際到位資金提取獎勵,比例分別為:總投資額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I.8‰。,5000萬—l億元人民幣之間的項目l.5‰,3000-5000萬元人民幣之間的項目1.2‰,500-3000元人民幣之間的項目1.0‰。
3.對於引進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示範區註冊在政策區實施的,按實際到位資金提取獎勵,比例分別為:總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上項目1.5‰,1000-3000萬美元之間的項目1.2‰,100-1000萬美元之間項目1.0‰。
4.對於引進的內資企業在示範區註冊在政策區實施的,按實際到位資金提取獎勵,比例分別為:總投資額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l.0‰,3000-5000萬元人民幣之間的項目0.8‰,500-3000萬元人民幣之間的項目0.6‰。
5、以上所稱實際到位資金,是指項目單位首期用於購買土地使用權、購置設備、建造廠房等固定資產投資,以註冊資本為限。
第六條 凡引進的資金,應由項目單位提供實際到位資金的合法證明材料,由經貿發展局依據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和驗資報告核實確認。
第七條 引資項目資金到位後,由經貿發展局根據仲介登記情況,由項目經辦人填寫引資仲介獎勵審批表,附有關證明材料,經貿局負責人審查,主管主任簽字,主管財政主任審批後,一次性支付獎金。
第八條 獎金應交納的個人所得稅,由示範區管委會代扣代繳。
第九條 受獎人認為有必要時,管委會將為受獎人保密。
第十條 本辦法適用於示範區規劃的22.12平方公里區域,示範區其他行政區域參照執行。
第十一條 管委會職工引資促成的,不適用本辦法,主管委會另行適當獎勵。
第十二條 對在引資中僅起初始引薦作用的國內外社會團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按實際到位資金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管委會經貿發展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