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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出資期限規定

08/20/2004/15:58
華夏經緯網
 

    合營合同中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繳清。

   合營合同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於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並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繳清。

   分期出資的總期限按以下規定:

   1、註冊資本在50萬美元以下(含50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一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2、註冊資本在50萬美元以上、100萬美元以下(含100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一年半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3、註冊資本在100萬美元以上、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二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4、註冊資本在300萬美元以上、1000萬美元以下(含1000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三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5、註冊資本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出資期限由審批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審定。

(山東臺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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