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为方便台商和台胞出入境,为发展两岸经济服务,鞍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将按照以下七项措施为驻鞍台商办理多次出入境及居留办理签注。
一、凡在鞍投资设厂的台商、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再受投资金额、效益等条件的限制,均可获得5年以内有效居留签注及多次入出境签注。
二、在鞍就业的台湾居民,可凭就业证或聘用证明或劳动合同申请办理居留签驻及多次入出境签注,就业证不再是申请居留签注及多次入出境签注的唯一必须前置条件。
三、为投资设厂先期来鞍考察、协商、签约及先期筹办人员,凭商务部门或招商部门的函件,可办理一年有效多次入出境签注。
四、来我处办理多次出入境签注及居留签注的台商可委托他人办理手续,但首次办理多次出入境签注及居留签注的必须面见申请人。
五、鞍山市台资企业协会会员,在办理出入境签注及居住签注将给与更优惠的待遇。
六、鞍山居民的台湾配偶,原籍鞍山的70周岁以上人员及寄养在鞍的儿童可申请办理3年以上的居留签注及多次入出境签注。
七、其它来鞍考察、探亲、访问、旅游的台湾同胞,可办理3个月的签注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