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办工业企业需要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30年。土地使用费,县本级收费实行零收取。租赁国有或集体土地新办工业企业或新建基础设施项目的,土地年租金3年内全额返还企业。
● 外来投资(含民资)企业在本县注册登记工商部门减半收取注册费。
● 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在建和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收取的,三年内一律实行零收取。所有办证和收费一律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次性收费。
● 执法机关严格按照优化经济环境“约法十章”,切实保护投资者及企业的人身财产安全,免收暂住人口管理费。
● 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收所得税5年。
● 企业录用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政府给予税费减征减收支持。
● 上市公司和具有实力的大型企业兼并、收购、参股县内企业,并对其注入资本、扩大规模的,视同招商引资企业,享有除奖励政策外的其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