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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陽市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2006-08-29 16:21:07
華夏經緯網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促進招商引資,優化投資環境,全面落實國家、省促進對外開放政策,結合遼陽實際,制訂本政策。 第二條 本政策適用於在遼陽市行政區域內投資興辦的外商註冊資本金100萬美元以上或域外註冊資本金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本政策不適用房地產開發項目。 第二章 土地使用 第三條 生產性外來投資企業項目,可以採取協議方式有償使用國有土地,標準可執行最低價。 第四條 按市以下土地出讓金權屬,由同級財政按投資額度返還土地出讓金:外來資金到位1OO萬美元或1000萬人民幣,返還30%;到位資金每增加100萬美元或1000萬人民幣,增加10%的 土地出讓金返還比例,直至全額返還;返還的土地出讓金用於企業的基礎設施建設。進入遼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遼陽經濟開發區、鐵西工業園區和遼陽市慶陽工業園區的項目,按開發區或園區的規定執行更加優惠的用地政策。 第五條 投資總額合計2000萬美元或1.5億元人民幣以上的生產性產業集群項目同時建設,由項目所在的縣(市)區政府負責徵地、動遷、土地整理和公共部分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章 資金扶持 第六條 新建生產性三資企業,除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減免政策外,自生產經營之日起3年內,由市、縣(市)區兩級財政各按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形成的市和市以下地方財力留成部分的 50%給予資金扶持。 第七條 新建生產性域外投資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3年內,由市、縣(市)區兩級財政各按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形成的市和市以下地方財力留成部分的50%給予資金扶持。 第八條 新辦高新技術企業,在享受國家和地方優惠政策期滿後2年內,由市、縣(市)區兩級財政各按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形成的市和市以下地方財力留成部分的50%給予資金扶持。 第九條 對以投資、購買、兼併及其他方式啟動遼陽市境內停產或長期虧損的工商企業,實際注入的註冊資本金100萬美元或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自企業啟動投產之日起,由市、縣(市)區兩級財政各按企業繳納增值稅、所得稅形成的市和市以下地方財力留成部分的50%、100%給予3年的資金扶持。 第十條 投資建設工業標準化廠房以租賃方式經營的外來企業,自經營之日起5年內,由市、縣(市)區兩級財政各按企業繳納的所得稅、營業稅形成的市和市以下地方財力留成部分的50% 給予資金扶持。 第十一條 到我市投資興辦教育、文化、體育、醫療、網路、市政設施、旅遊資源開發等社會公益項目,從經營之日起5年內,由市、縣(市)區兩級財政,各按企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形成的市和市以下地方財力留成部分的50%、100%給予資金扶持。 第十二條 新建的連鎖超市、物流配送中心、專業批發市場等投入使用後3年內,由市、縣(市)區兩級財政各按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形成的市和市以下地方財力留成部分的100%給予資金扶持。 第四章 行政事業收費 第十三條 外來企業在申辦和建設期間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人防結建費和消防設施配套費除外,下同),市以下部分一律按規定標準的1/3收取;進入遼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遼陽市經濟開發區、鐵西工業園區和遼陽市慶陽工業園區的項目,按開發區或園區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註冊資本金500萬美元或5000元人民幣(包括500萬美元或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投資項目,市以下行政事業性收費全部免收。 第十五條 註冊資本金100萬美元(含1001萬美元)以上、300萬美元以下的三資企業項目,註冊登記費按規定的50%收取;超過300萬美元(含300萬美元),超過的部分(含新增部分)不再收費。三資企業年檢免收一切費用。 第十六條 新辦(或新增)註冊資本金。100萬美元或1000萬元人民幣(包括100萬美元或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外來企業項目,由 所在縣(市)區財政負責支付驗資費用。 第五章 獎勵 第十七條 設立市政府招商引資基金,用於招商引資項目的獎勵、貼息、補貼等支出。鼓勵仲介機構和個人為我市招商引資,對引資成功的仲介人除按協議由受益企業支付仲介費外,市政府再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每增資500萬美元且一次注入企業資本金帳戶的,市政府獎勵人民幣5萬元,由企業自主支配。對在遼陽投資並做出突出貢獻的外商,可授予“榮譽市民”稱號。 第六章 投資服務 第十九條 政府公共行政服務中心,實行“全程代理制”、“聯合審批制”,確保在規定時限內,按承諾辦結外來投資項目的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凡屬我市審批許可權的外商投資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實行核準制。 第二十一條 各級行政職能部門對外來企業進行檢查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查時必須出示“檢查通知書”及相關文件;對外來企業進行檢查,市級行政執法部門由局務會議研究決定,縣(市)區級行政執法部門由本級政府分管領導決定;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先告知並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標準,給予充足的整改時間。 第二十二條 各行政執法部門到外資企業收費,必須按照《省政府外企收費手冊》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取,不允許超出規定項目和標準收費。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規定的檢查和收費。一年內被舉報一次並查實的部門,市政府將通報批評;一年內被舉報二次以上並查實的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視情況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四條 供水、供電、供汽等公共事業單位,在按計劃檢修設施、設備需要停水、停電、停汽時,必須提前7天通知用戶或進行公告,便於企業調整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外來企業在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完成後,只要符合銀行的貸款條件或加入我市中小企業貸款服務體系,由市政府指定具體部門協調金融單位,提供流動資金支援。 第二十六條 免費為外資企業公務車輛辦理遼陽所屬收費口的通行證;公安部門為外資企業辦理平安卡,實行民警與企業聯繫制度,對企業重點目標實行安全防範監控,並可與公安110報警服務台聯網;公安交警部門對無嚴重違章的三資企業和外來投資企業車輛不扣車、不扣證、不罰款;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免費為常駐外商辦理“健康卡”,每年在指定醫院進行一次免費體檢;外商子女可免費擇校入小學、初中,報考市重點高中時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十七條 設立外商投訴機構,建立外商投訴受理責任制和處理外商投訴聯席會議制度。外商投訴的一般案件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重點疑難案件在60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政策自發佈之日起實施。以前發佈的政策與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為準。本政策由市外經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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