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鼓勵城區內工業企業向園區搬遷。實施搬遷的工業企業,原使用的土地由政府收購,所得款項全部用於企業搬遷改造。
2、對申請在園區新辦企業的單位和個人,凡提供開辦企業所必須的各種文件後,由園區管理機構代辦各種手續。除必須上報省級有關部門批准的項目外,各相關部門都要在規定時限內縮短辦結時間。一般項目自申辦之日起,要在40個工作日內全部辦結各種審批手續。
3、支援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慶陽工業園區管委會進行項目包裝,集中徵地。 對利用貸款進行項目包裝、土地整理徵用,發生的利息給予貼息支援。
4、支援推進基礎設施建設。對新徵用的土地出讓金除上繳省、國家部分外,剩餘部分全額返投給園區用於工業區基礎設施建設。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慶陽工業園區管委會利用貸款進行工業區基礎設施建設,市財政給予貼息50%,時間為3年。
5、在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慶陽工業園區內發生的行政事業收費一律由園區管委會代收代繳,除按規定應上繳國家、省部分外,全部留給園區。在園區內申請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除按國家、省規定必須繳納的(含人防結建費、消防配套費)以外,均由園區管委會自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