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凡來我縣投資合作的外商,各項審批、辦證、登記由縣招商局負責 牽頭,實行“一條龍服務”。
二、充分保障外商合法經營自主權和投資者人身財產不受侵犯,實行重點掛牌保護。嚴厲打擊破壞投資環境的人和事。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持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和明白卡按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取,否則,企業有權拒付。
三、國家和我縣鼓勵的投資企業,同時符合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的所得稅 按15%的稅率徵收。
四、對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基礎產業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且上述項目業務收入佔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
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五、對退耕還林(草)、水土保持治理、天然林保護、環境治理等生態保護環境投資,農業特產收入自取得收入起10年內免征農業特產稅。
六、外商支付全部出讓金60天內便可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卻有困難可以延期或分期6個月止1年支清。
七、外商按合同規定開發利用土地的,完成總投資的25%以上,可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期滿需繼續使用 土地的可申請續期。
八、經批准,開發荒山、荒坡、荒溝、荒灘,用於發展農林牧漁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免收土地出 讓金。
九、獲得優惠地價的外商項目用地,經批准可依法轉讓、出租和抵押。
十、興辦農林牧漁業、能源、交通的,經農稅部門核準,免征耕地 佔用稅。
十一、外商在平利投資興辦的企業,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包括市政公用設施配套、商 業網點、消防、郵電通信、人防“結建”等)、取水《許可證》費、用水用電開口費。
十二、為了保護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縣環境整治辦公室、縣招商局負責承辦外商的投拆,協 調和解決經營期間所遇到的困難及其他有關事宜。
二00三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