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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鼓勵和支援外來投資者來旬投資發展,加快旬陽經濟強縣建設,根據有關法規和政策,特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外來投資者,指國外及港、奧、臺投資者,縣境外的各類經濟組織及個人, 以及旬陽外出創業人員返鄉投資者。
第二條 旬陽縣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協調處理全縣招商引資工作。接受外來投資者資訊諮詢、申請, 為外來投資者提供服務,協調處理糾紛,協同有關部門查處侵害外來投資者利益的違法違紀案件。
第三條 旬陽縣政務大廳負責辦理外來投資者興辦企業、開發項目的各類手續,實行“一個窗口對外、一條龍服務”的工作制度。
第四條 尊重外商的生活習慣,依法保擴外來投資者經營自主權不口其他一切合法權益。未經縣紀檢監察部門批准,任何部門不得到外來投資企業進行經濟檢查等非生產經營性活動。
第五條 凡來我縣投資開發符合產業政策的項目和興辦企業者,我縣在確保國家和省、市有關優惠政策全部落實兌現外,實行以下優惠辦法:
(一) 縣內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按徵收標準下限計收。
(二) 優惠提供建設用地。凡需建設用地的, 由縣土管部門按統一徵地、統一齣讓的原則提供。土地出讓金按宗地基準地價的低限計收。出讓金的收繳可實行年租制或作為政府投資股份。外來投資者投資生態環保工程、社會公共事業、山地開發等項目,土地按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期限可為70年。在使用期限內,
對已開發的土地、山地、河流,投資者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繼承。
(三) 外來投資者興辦生產型企業,從經營期開始起前3年企業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全額獎勵:興辦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
以及資源勘察開發、交通建設、公共事業、農林牧業等企業10年企業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全額獎勵。
(四) 以省級以上名牌產品、高新技術和專利作為投入興辦合資、合作企業,按當年新增稅金留縣部分的20%獎勵企業。來旬從事高新技術開發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或專業技術人才,以其持有的專利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作價入股的,
自投產之日起3年內從新增利潤中提取10%作為單位或個人獎金;產品填補省內、國內空白、市場佔有率遞增的,按投產後3年平均利潤一次性提取5—20%獎金獎勵單位或個人。
(五) 外來投資者在縣內租賃經營虧損、停產、半停產企業5年以上的,在經營期內,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前2年全額獎勵,後3年減半獎勵。同時,可採取還本租賃的辦法,當所繳租金等於租賃資產基年評估值時,即可取得租賃產權。免交不動產轉讓應繳契稅。
第六條 凡引進急需的具有高級以上職稱和研究生以上學歷(位)並願在本縣工作5年以上的人員,按其專業技術職稱和實際貢獻,
由用人單位給予一次性l—5萬元安家補助費並優先解決住房問題, 引進人才可不受單位編制、專業技術職務數額限制, 並可解決配偶及子女就業。
第七條 對固定資產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外來投資者和各類中高級人才,在其暫住戶口所在地,子女入學、生活就業、社會保險等方面享受常住人員同等待遇。
第八條 本規定由縣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由縣有關職能部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實施。對投資在200萬元以上的重點項目,採取一事一議,特事特辦。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負責督查落實。
旬陽縣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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