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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司法制度

02/24/2006/14:25
華夏經緯網

法律制度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建立在法治和司法獨立的基礎上。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特區的法律制度以大陸法為根基。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通過,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確保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得以實施。換言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澳門特別行政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只要不抵觸基本法,仍繼續生效。

 

  《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商法典》是澳門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份。

 

  有關國防、外交及其他在澳門特區自治範圍以外的事務的全國性法律,可由特區公佈或自行立法,在澳門施行。

 

基本權利保障

 

  《基本法》保障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自由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多項國際勞工公約中適用於澳門的條文繼續有效。

 

  澳門特區繼續遵行各項主要的國際人權公約,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司法制度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祇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

 

  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初級法院、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澳門的終審權屬於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法院的組織、職權和運作由法律規定。

 

  初級法院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門法庭。特區繼續保留原刑事起訴法庭的制度。

 

  各級法院的法官,根據由法官、律師和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選用法官以其專業資格為標準,符合標準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目前有數名資深葡人法官在各級法院服務。

 

  各級法院的院長由行政長官從法官中選任。終審法院院長由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檢察院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不受任何干涉。特區檢察長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檢察官經檢察長提名,由行政長官任命。檢察院的組織、職權和運作由法律規定。三名資深葡人檢察官現時受聘于檢察院,其中一人擔任助理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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