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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鼓勵

02/24/2006/15:01
華夏經緯網

利息補貼
199861日第《23 /98 / M》號法令)

投資人士向銀行要求澳門幣貸款用於建設、購置或融資租賃工業設施和購買或融資設備時可享受利息補貼。
利息補貼定為:
 -
建設、購置或融資租賃工業設施,政府補貼利息為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 
 -
用於改善工作環境及安全的投資,政府補貼利息為百分之六。 
 -
購置或融資租賃新卡車,政府補貼利息為百分之四。 
 -
購買新設備或更新設備,政府補貼利息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六。 
政府批給補貼之期限最多為四年,由開始償還貸款時起計。

 

(第《49 / 85 /M》號法令,尤以其中第十一條)

以償還和無償的形式補貼與下列有關的投資項目:
 
) 製造新產品,並可能因此而冒極大的經濟風險和新項目確有其價值。
 
) 新項目的引進和開發計劃,而且這此些新項目能夠運用在發展有利於本澳的工業。
 
) 安裝防止污染設備項目,而這些設備的安裝對本地區帶來好處。
注:財務鼓勵須以書面提出申請,並詳列投資計劃。財務鼓勵的批予按個案作出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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