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補貼(1998年6月1日第《23 /98 / M》號法令)
投資人士向銀行要求澳門幣貸款用於建設、購置或融資租賃工業設施和購買或融資設備時可享受利息補貼。利息補貼定為: - 建設、購置或融資租賃工業設施,政府補貼利息為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 - 用於改善工作環境及安全的投資,政府補貼利息為百分之六。 - 購置或融資租賃新卡車,政府補貼利息為百分之四。 - 購買新設備或更新設備,政府補貼利息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六。 政府批給補貼之期限最多為四年,由開始償還貸款時起計。
(第《49 / 85 /M》號法令,尤以其中第十一條)
以償還和無償的形式補貼與下列有關的投資項目: 甲) 製造新產品,並可能因此而冒極大的經濟風險和新項目確有其價值。 乙) 新項目的引進和開發計劃,而且這此些新項目能夠運用在發展有利於本澳的工業。 丙) 安裝防止污染設備項目,而這些設備的安裝對本地區帶來好處。注:“財務鼓勵”須以書面提出申請,並詳列投資計劃。“財務鼓勵”的批予按個案作出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