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徵稅方式
豁免(免稅鼓勵)*
物業稅(業鈔)
對實得或由官方估之租金(倘若沒有租出者)徵收分別為16%或10%的物業稅。
全部豁免:如購入的不動產作工業廠房之用 部份豁免;所租用的不動產作工業用途時,若廠房設在澳門,豁免期為五年;若廠房設在離島,豁免期為十年(1)。
營業稅
凡個人或集體經營任何工商業性質的活動均須繳納營業稅。稅率按經營業務而定,金額一般為澳門幣三百圓(三十七點五美圓)。
可全部豁免(2) 離島的營業埸所享有百分之五十的免稅額(離岸銀行除外)。
所得補充稅(所得稅)
對經營工商行業所得收益徵收所得補充稅。所得補充稅屬累進稅,收益在澳門幣三十萬圓(三萬七千五百美圓)以上者,該課稅的平均稅率為百分之十五;收益在澳門幣三十萬圓以下者,稅率由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
可享百分之五十的免稅額(3)。
職業稅
對工作收益徵收職業稅。日薪散工、僱員或自由職業者,倘每年收入超過澳門幣八萬五千圓(一萬零六百二十五美圓),該納職業稅,稅率由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 專業人員的收入以實際利潤或估計利潤為計算基礎,視乎納稅人是否有完整的會計資料而定。
印花稅
財產之移轉, 將會以印花稅徵收, 凡以有償方式移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不動產,將劃一徵收3%的印花稅. 而以無償方式移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不動產或其他價值超過澳門幣五萬元, 印花稅之稅率統一為5%. 另外, 新法例亦規範不動產中間移轉之印花稅率為0.5%. 在2003年8月1日前,購買離島不動產其稅率豁免僅為2%, 之後則為3%.
消費稅
對燃料及潤滑油、煙草以及酒精飲品等商品徵收消費稅。某些酒精飲品按其澳門到岸價繳納從價稅,其他產品則繳納特定稅額的消費稅。
工業用燃油免納消費稅(4)。
機動車輛稅
對新機動車輛(包括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的實際出售價、進口商或買賣車輛之經濟從業員自用之新機動車輛的進口徵收機動車輛稅。該課稅率由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五十五(重刑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該課稅率分別為百分之十及百分之三十。
供澳門政府機關使用的機動車輛、旅遊車、集體運輸車輛及貨運車輛等免納機動車輛稅。
社會保障基金
僱主每月須為本地工人供款澳門幣三十圓(三點七美圓),為外地工人供款澳門幣四十五圓(五點六三美圓)。
(1) 、(2)、(3) 和 (4) 項豁免的給予、須由有關人士申請,申請人在申請書所列出的計劃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 推動工業多元化; - 對輸往新市場的產品的增加有貢獻; - 在生產過程中能增加附產值; - 對科技現代化有幫助; - 申請書應在廠房興建計劃、擴展計劃、重組或轉型計劃之前呈文澳門政府審批。
* 請參閱 '財務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