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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臺胞證

11/04/2004/15:13
華夏經緯網

問:辦理臺胞證需要哪些手續?

答:
    第一次前往大陸的臺胞,應先到設在香港的中國旅行社,即“港中旅”,提出要來大陸的申請,之後即可辦理 “臺胞證”。該證件屬於臨時性證件,適用於臺胞來祖國大陸觀光、探親、短期商務考查等事宜。可以說,臺胞在取得該證件後,就取得了來往大陸的合法資格。臺胞證有效期為三個月。

問:臺胞證有效期怎樣計算?

答:
    “臺胞證”的有效期應該從證件簽發之日起計算,而且“臺胞證”上也明確註明了有效期的起止時間。注意,這裡的有效期不是從進入大陸之日起計算的。現實中有些臺胞因為按照進入大陸之日起計算其“臺胞證”的有效期,因而造成了在大陸的“逾期居留”。

問:臺胞證遺失後怎樣補辦?

答:
    臺胞在補辦“臺胞證”時,首先應當前往丟失地的派出所辦理書面的“報失證明”,或者前往當地公安分局的外事科辦理“遺失證明”,然後將上述證明材料提供至當地市公安局入出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臨時臺胞證”。等其回台灣後再重新申請辦理正式的“臺胞證”。

問:超過臺胞證有效期後仍滯留在大陸的,如何處理?

答:
    根據《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超過“臺胞證”有效期後仍滯留在大陸的,屬於“逾期非法居留”,可以“處以警告,單處或並處每逾期一日一百元的罰款”。逾期居留的臺胞,按以下手續辦理:

  (1)由公安機關對其進行教育;
  (2)由公安機關對其進行處罰;
  (3)臺胞提供2寸照片一張(黑白、彩色均可),填寫《港澳臺僑證件延期、補發申請審批表》;
  (4)公安機關出具《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並按每逾期一日罰款人民幣100元計算;
  (5)公安機關將已超過有效期的“臺胞證”延期一個月的有效,該有效期自處罰之日起計算。臺胞必須在該有效期內離境。

問:臺胞是否可以辦理延期停留?

答:
    臺胞在大陸期間,因合理原因而不能在“臺胞證”有效期內按時離境的話,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的入出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請求延長其在大陸的停留期。有關申請延長停留期的具體規定,主要由臺胞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負責制定。如果有些臺胞還需要在大陸停留更長的時間,應該申請辦理“多次入出境簽注”。(大連臺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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