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企業所得稅優惠
適用區域
企業類型、項目細分
經營期
優惠稅率
減免稅期
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廣州出口加工區/廣州保稅區;
廣州南沙開發區
所有生產性企業
10年以上
15%
2年免
3年減半
廣州市
(不包括上述開放區域)
一般生產性企業
24%
- 技術、知識密集型項目
- 投資總額超3000萬美元且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
- 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項目
(包括開放區域和普通區域)
中外合資港口、碼頭建設項目
15年以上
5年免
5年減半
外國投資者投入或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的外資、中外合資銀行
1年免
2年減半
產品出口型企業
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按稅法規定稅率減半(低於10%的按10%徵收)
先進技術型企業
按稅法規定稅率延長3年減半徵收(低於10%的按10%徵收)
1.2. 再投資和追加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
投資者
再投資/追加投資企業類型
優惠方式
備註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
一般的外商投資企業
退還再投資所得的40%
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的,繳回已退的稅款
產品出口型或先進技術型的外商投資企業
退還再投資所得的100%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項目的外國投資者
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註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6000萬美元的鼓勵類項目
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資項目的所得,可單獨計算並享受相應的優惠稅率和優惠稅期
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註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1500萬美元,且達到或超過企業原註冊資本50%的鼓勵類項目
1.3. 地方所得稅優惠
企業類型
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廣州出口加工區/廣州保稅區;
實際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
所有外商投資企業
免征
廣州市的普通區域
一般的外商投資生產性企業
在相應的優惠稅期內免征
產品出口型或先進技術型的
外商投資生產性企業
1.4. 增值稅優惠
適用企業
出口退稅:
企業購進已徵增值稅的中國原材料、零部件加工的產品出口,可以按“免、抵、退”的方式獲得退稅
- 煤炭出口退稅率:13%
- 農產品出口退稅率:5%
- 機械設備、電器及電子產品、運輸工具、儀器儀錶、服裝和符合條件的紡織品的出口退稅率:17%
- 按17%的稅率徵收的貨物中,一般紡織品出口退稅率:15%,其他產品出口退稅率:15%和13%
- 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的產品中,按13%的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出口退稅率:5%;按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出口退稅率:13%
外商投資軟體開發企業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以及將進口的軟體進行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按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
退稅優惠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外商投資積體電路設計及生產企業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生產的積體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按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
1.5. 其他稅收優惠
優惠稅種及優惠稅率
廣州市(包括開放區域和普通區域)
外商投資企業的預提所得稅一律減為:10%
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稅後利潤,免征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新建或購買的房屋,自落成或購買之日起,免征房產稅3年
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並轉讓技術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對出口項目項下進口設備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自投產之日起,由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產品直接出口情況進行核查,如情況屬實,每年返還已納稅額的20%,5年內全部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