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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臺商投訴、協調處理的有關規定
10/20/2004/13:58
華夏經緯網
根據國臺發〔2002〕9號《關於臺商投訴協調辦法》、杭政辦〔1998〕32號《關於加強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處理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等精神,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工作原則,臺商的投訴應向當地的外經局或臺辦部門投訴。
一、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受理投訴的範圍。
1、台資企業在投資、建設、生產、經營等活動中,與本市相關單位工作人員發生重大意見分歧而無法統一,或遇到重大困難企業無法解決時的投訴;
2、台資企業在投資、建設、生產、經營等活動中,投資方之間有重大意見分歧,經協商又難以取得一致意見時,投資者任何一方的投訴;
3、台資企業在提前終止合同或期滿後組織清算等活動時,與本市相關單位及工作有意見分歧,或企業投資者之間有重大分歧、或遇到困難時的投訴。
二、各級政府智慧部門不予受理投訴的範圍。
1、 超出投訴範圍規定的投訴。
2、 行政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
3、 已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請仲裁機構裁決的投訴,或提請仲裁機構裁決,其投訴即告終止。
4、 臺商與其委託人(代理人)之間出現意見分歧時的投訴;
5、 匿名投訴。
三、投訴人向受訴部門投訴,按下列要求進行:
1、 投訴書要求一事一訴。如涉及同一受訴部門投訴,可數事並訴。投訴書必須簽署投訴人名稱(或姓名),加蓋公章或簽字。
2、 如投訴人係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的投資者,可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構或個人代表投訴。
3、 投訴方式可採用掛號郵寄,也可採用圖文傳真,有條件的可直接送達有關受訴部門。
4、 投訴書一式若干份,主送受訴部門2份。
四、臺辦收到投訴書後7天內決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如投訴不屬於其受理範圍,應將投訴書及時轉送有關部門,並書面通知投訴人;如投訴屬於去處理範圍,且材料附件齊全,應及時書面通知投訴人已予受理;如果材料不齊全或有不清楚之處,可要求投訴人限期補齊材料或當面諮詢後受理投訴。
來源:www.hzst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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