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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與諮詢機構
濱海新區的外商投資項目,根據投資額的大小,分別由市、區兩級部門審批: 投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下的,由各區外經貿委負責審批;天津港內投資額在
1000萬美元以下的,由天津港務局負責審批;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
稅區內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分別由開發區和保稅區管委會審批;超過上述範圍的,由天津市政府外國投資服務中心負責審批或向國家有關部門呈報。
審批程式
1. 設立合資、合作企業申報程式 a、中方合作者起草項目建議書並提供合營雙方的法律證明和資信證明文件,向主管部
門申報立項。 b、合營雙方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報主管部門審批。 c、合營雙方簽訂合同及公司章程,提交董事會人選名單及委派書,報主管部門批准。 d、憑合同、章程批復,向主管部門申領批准證書。 e、憑上述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工商管理局辦理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2. 設立外商獨資企業申報程式
a、外國投資者的法律證明和資信證明文件,填報投資申請書和公司章程,向所屬主管
部門提出申請。 b、根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向擬設企業所在地建設管理部門辦理選址、用地及外部
配套條件等手續。 c、憑對申請書和公司章程的批復及建設管理部門的證明文件,向主管部門申領批准證
書。 d、憑批准證書等文件向所在地工商管理局辦理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政策法規
3. 鼓勵投資領域 a. 基礎設施建設
b、土地開發和房地產經營 c、老企業嫁接改造
d、 冶金工業
e、油化工、海洋化工 f、機械工業
g、 興電子工業
h、農業及相關加工業 I、旅遊資源開發
4、投資優惠政策 a、濱海新區內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所得稅,按15%稅率徵收。經營期超過10年的,
自獲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第3-5年減半徵收。 b、投資興建機場、港口、鐵路、公路、電廠等能源、交通項目、
從獲利年度起,前5 年免征,後5年減半徵收所得稅。外商在濱海新區設立外資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同時鼓勵國內金融單位在區內設立銀行、財務公司和其他金融服務機構。 c、濱海新區內進行成片土地開發的投資者,可以享受地價、能源供應等方面的優惠。 d、在濱海新區內興辦中資企業,凡對區內開發和開放有重要作用的,經有關部門核點,可酌情給予優惠。 5、其他優惠政策
區內外商投資企業除按"優惠政策"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外,其中屬於先進技術企業,可在減免所得稅期滿後延長三年減按10%的稅率
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屬於產品出口企業,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企業 產品產值的70%以上的,減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另外在增值
稅、消費稅、營業稅、城市房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預提所得稅及個 人所得稅等方面也進一步實行新的優惠措施。
6. 海關登記指南 a、 外商投資企業需提供 I. 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II.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證書複印件
III. 企業章程、合同(獨資企業不要)複印件 IV. 買地、買房或租房的合同及繳款憑證的複印件和原件 V. 企業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
VI. 銀行開戶證明正本 VII. 驗資報告正本一份
b. 中資企業需提供 I. 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II. 企業章程、合同(獨資企業不要)複印件 III.
買地、買房或租房的合同及繳款憑證的複印件和原件 IV. 企業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 V. 銀行開戶證明正本 VI.
驗資報告正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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