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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津就業的外國人放寬有效期限的規定是:在津實際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中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其就業證有效期限放寬為5年,但不得超過外國人護照有效期、企業聘用期及用人單位的經營期限;在津實際投資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中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其就業證有效期限放寬為3年,但不得超過外國人護照有效期、企業聘用期及用人單位的經營期限;上述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其就業證有效期限放寬為2年,但不得超過外國人護照有效期、企業聘用期及用人單位的經營期限。
據介紹,在津就業的臺、港、澳人員放寬有效期限的規定是:在津實際投資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中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其就業證有效期限放寬為5年,但不得超過臺胞證、通行證有效期、企業聘用期及用人單位的經營期限;在津實際投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中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其就業證有效期限放寬為3年,但不得超過臺胞證、通行證有效期、企業聘用期及用人單位的經營期限;上述企業中的主要技術、管理人員,其就業證有效期限放寬為2年,但不得超過臺胞證、通行證有效期、企業聘用期及用人單位的經營期限;在津實際投資額在1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中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其就業證有效期限放寬為2年,但不得超過臺胞證、通行證有效期、企業聘用期及用人單位的經營期限。華僑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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