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置單位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台灣服務提供者”,符合《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附件五之《適用於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的服務提供者定義》的有關要求。
(二)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
(三)具有直接或間接從事醫療衛生投資與管理的經驗,並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提供先進的醫院管理經驗、管理模式和服務模式;
2、能提供具有國際領先水準的醫學技術。
二、申辦要求
設立的台灣獨資醫院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設置與發展必須符合當地的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二)必須是獨立的法人。
(三)三級醫院投資總額不低於5000萬人民幣,二級醫院投資總額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
(四)符合二級以上醫院基本標準。
三、提交材料
(一)《設置醫療機構申請書》(附件1)。
(二)項目建議書。
(三)《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設置單位名稱、基本情況以及法定代表人姓名、年齡、履歷、身份證號碼;
2、所在地區的人口、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概況;
3、所在地區人群健康狀況和疾病流行以及有關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區醫療資源分佈情況以及醫療服務需求分析;
5、擬設醫院的名稱、選址、功能、任務、服務半徑;
6、擬設醫院的服務方式、時間、診療科目和床位編制;
7、擬設醫院的組織機構、人員配備;
8、擬設醫院的儀器、設備配備;
9、擬設醫院與服務半徑區域內其他醫療機構的關係和影響;
10、擬設醫院的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
11、擬設醫院的通訊、供電、上下水道、消防設施情況;
12、資金來源、投資方式、投資總額、註冊資金(資本);
13、擬設醫院的投資預算;
14、擬設醫院5年內的成本效益預測分析;
(四)《選址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選址的依據;
2、選址所在地區的環境和公用設施情況;
3、選址與周圍托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佈局的關係;
4、佔地和建築面積;
5、選址方位圖。
(五)《建築設計平面圖》。
(六)擬設醫院的項目土地使用租賃證明。
(七)設置單位的法人註冊登記證明(複印件)。
(八)設置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九)設置單位的銀行資信證明。
(十)設置單位能夠提供國際先進醫院管理經驗、管理模式和服務模式或具有國際領先水準醫學技術的證明材料。
(十一)台灣業務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出具的《服務提供者證明書》(原件)。
(十二)設置單位在台灣的業務性質和範圍及從事該商業經營3年以上的有關證明文件(複印件,注:在台灣提供服務的性質和範圍,應包含擬在大陸提供服務的性質和範圍)。
四、登記註冊
(一)設置單位取得獨資醫院《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後,應在《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有效期內按照《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完成籌建,並向省衛生廳申請登記註冊,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可開展相關診療活動。設置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院的,向省中醫藥局申請登記註冊。
(二)申領登記註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應提交下列材料:
1、《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註冊書》;
2、《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
3、醫院用房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
4、醫院建築設計平面圖;
5、驗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
6、醫院規章制度;
7、醫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複印件;
8、各科室負責人名錄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複印件;
9、醫院科室設置名稱及對應的擬聘人員名單一覽表;
10、環保、消防等部門的批准文件或驗收合格證明。
(三)設置單位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應向省衛生廳/省中醫藥局申請辦理人員執業註冊有關手續。
(四)特殊診療技術應用,大型醫療設備配置等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另行審批。
五、辦理程式
(一)選址:諮詢擬設醫院所在地地級以上市衛生局,了解所在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二)準備申請材料。
(三)申請:設置單位直接向擬設醫院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四)初審: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對設置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根據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提出初審意見,連同醫院設置申請材料、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一併報省衛生廳審核。設置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院的,報省中醫藥局審核。
(五)審核:省衛生廳對申請材料及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意見進行審核,提出意見後報衛生部審批。設置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院的,由省中醫藥局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核後轉報衛生部審批。
(六)審批:由衛生部負責。
(七)設置單位在設置批准有效期內完成籌建。
(八)登記註冊。
六、辦理流程圖
辦理流程示意圖
在設置批准有效期內按規定申領《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
省衛生廳/省中醫藥管理局審核,
報/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轉報衛生部審批 |
七、其他
(一)申請材料格式應為A4紙規格,申請材料一式參份(其中一份為原件),所有複印件需提交原件以供核驗。
(二)申請材料應按上述第三、四條所列順序裝訂成冊,並附提交材料目錄。所有材料應當為簡體或繁體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譯本。
(三)設置單位委託個人提交申請材料時,應同時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及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源自廣東省衛生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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