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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08年01月15
華夏經緯網

    為進一步規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和物業管理行業的收費行為,促進物業服務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依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海南省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海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並於8月1日起實施。該《辦法》在以下幾方面做了明確規定。

    代收水電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託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託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物業小區公共水電費用應由業主(使用人)分攤,分攤辦法另行規定。

    物管費按測評的物業收費等級收取

    業主委員會應當會同物業管理企業,依據省價格、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公佈的物業服務內容與標準,結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實際情況,測評小區的物業收費等級,按相應的等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商定具體收費標準。

    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普通住宅區物業服務收費,不得超過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因特殊原因,要求向上或向下突破物業收費等級標準的,由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委員會雙方協商一致,報經具有管轄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核準,可另定收費標準。

    業主可用兩種方式約定物管費

    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還可以採取酬金制的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乾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於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擁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其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物業管理企業應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佈物業服務資金年度決算並每年不少於一次公佈收支情況。

    公共設施更新改造專項資金中列支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物業服務成本。其日常運行、維護費用作為物業日常維修養護費應單獨列支。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挪作他用。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中的日常維修養護費,單獨列帳管理,專款專用,並每半年向業主、使用人公佈,結余的轉下年度使用。

    房屋售出未入住的物管費按照70%計收

    納入物業管理範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經物業管理企業登記確認,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售出後從未入住使用,或者連續三個月以上間斷入住使用的,按照物業管理費收費標準的70%計收。而原來的規定是,此類情況,業主只需支付50%的物管費。

來源:海口市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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