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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章程
06/28/2007/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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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本協會定名為“長沙市
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協會的會址及其常設機構設在長沙市黃
興中路88號平和堂商務樓20層2005室。

第二條    協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規定成立的,由長沙市台灣同胞開辦的企業及其投資者、技術、管理人員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一切活動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護。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長沙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宗  旨

第五條   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和聯絡在長沙市投資的臺商企業及其台灣技術、管理人員、加強聯繫、增進交流、共商發展、促進兩岸經濟交流和友好合作,協助台資企業之間的聯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企業、會員的意見和要求、促進經濟的發展。

第三章   任  務

第六條   協會的基本任務:

1、溝通本地區企業與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

2、幫助會員、臺商了解大陸有關政策、法規資訊、提供有關工商服務的諮詢;

3、協助會員解決在企業籌辦、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擾;

4、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法規為依據,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5、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合理化建議、要求;

6、組織會員進行工商考察、行業交流、聯誼交友、觀光旅遊、文娛體育等活動;

7、教育、引導會員、臺胞遵守社會和工商道德;

第四章   會  員

第七條   在長沙企業的投資者及其台灣管理、技術人員,凡自願申請並遵守本會的章程,履行本會義務並經兩名會員推薦,常務理事會批准,依章繳納會費者,可成為本會正式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凡在長沙市投資興辦的“三資”(獨資、合資、合作)和“三來一補”(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來樣加工、補償貿易)企業並取得合法的營業執照者,以團體名議參加的為團體會員,以個人名議參加的均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代表人員限三名。(常務理事以上人員不限名額)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

1、團體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最多可獲得三個投票權;

2、個人會員有選舉權,無被選舉權,可獲得一個投票權;

3、要求協會為維護臺商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4、要求協會協助解決臺商企業在生活、經營中遇到的實際困難;

第十條 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2、遵守政府的法律、法令、法規和社會道德;

3、協助提供本會所需有關資料;

4、不向無關人員和單位透露會員的情況;

5、宣傳本會的宗旨,爭取和介紹其他的台灣投資者加入協會;

6、按章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對積極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海峽兩岸友好往來,經濟合作有顯著成績,熱心社會公益貢獻較大的會員,由本會建議市、縣、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給予適當的榮譽。

第十二條 會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喪失其會員資格。

1、不履行會員義務者;

2、會員超過會費繳納期限半年,而仍未交會費者;

3、有其他重大事故以妨害本會聲譽或違反本章程情節嚴重者;經理事會取消會員資格後,重新入會者,應補繳未交的年費。

第五章   機  構

第十三條  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提前或推遲由理事會決定,會員代表的產生於每年臨換屆前,由理事會研議產生,會員代表任期為二年,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選舉和罷免協會的理、監事;

2、修改協會章程;

3、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4、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1由上一屆常務理事會推選新的理事、常務理事候選人,交會員代表大會認可。

    2新的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任期為二年,會長選舉方式為常務理事會推選出會長一人,可以連選連任一次;副會長、常務理事可連選連任。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1、由上屆監事會推薦提名並通過會員代表大會過半數表決,選舉產生監事3人,組成監事會,監事會從監事中產生監事長1人,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2、屆中,經常務理事會過半數表決,可增補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

第十六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本會的領導機構、行使大會授予的職權、它的任務是:

1、負責執行大會的決定;

2、根據協會的任務、制訂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3、負責管理本會的經費;

4、聘請本會的名譽會長、顧問,聘請本會工作人員;

5、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6、修訂,解釋本會的章程;

7、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財務處、各功能委員會等辦事機構,負責本會的日常事務及會務推展。

理事會原則上每季召開一次。如有必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可臨時召開會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要有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可有較。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任務:

1、 本會財務之審查;

2、對本會理事執行會務提供改善意見;

3、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及建議。

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

4、對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5、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八條  根據工作需要和社會影響,為便於溝通,市屬相關部門的領導可聘為協會常務理事、副會長、秘書長、參加協會正常活動,本協會可聘請長沙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領導為本會的名譽會長、副會長和顧問。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九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資助、捐贈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拔款或者社會捐款、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管理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二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展開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處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0年8月12日長沙市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第一屆第一次全體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會章程如須要改動或增刪,由理事會議三分之二的理事提出審定,再經全體會議大會通過或追認。

第三十五條 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於長沙市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理事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另行制訂個體實施細則。

(本章程結合二00四年度第二次會長會議(7月9日)決議通過的修改章程以及二00五年度第三屆第三次常務理事會議(11月23日)決議通過的修改章程。)

 
主辦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聯繫電話:0731-2689160 郵箱:xcjl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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