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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2年,日本政府頒布《軍人守則》,列舉軍人的七大職責為:效忠、絕對服從、勇敢、善用體力、儉樸、榮譽及尊敬尊長。
1878年8月,日本政府頒布了以“忠實、勇敢、服從”為基本精神的《軍人訓誡》,要求日本軍人絕對無條件服從天皇。
1882年1月,日本政府又以天皇名義頒布了《軍人敕諭》,明確規定日本軍人“盡忠節”、“正禮儀”、“尚勇武”、“重信義”、“歸儉樸”,其中核心是“盡忠節”和“尚勇武”,對軍人精神所應具有的武士德性提升到神聖責任感的高度,即“責任重於泰山,死亡輕於鴻毛”,要求軍人必須具備以死效忠於天皇的“崇高”觀念。
事實上,這種觀念一直支配“皇軍”到1945年日本投降為止。(三聯生活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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