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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園區內高新技術企業,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3、園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五十萬以下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
4、園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以下關稅優惠:
A、 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出口合同以及園區管委會的批准文件驗收。
B、 經海關批准,可以在園區內設立保稅倉庫或者保稅工廠。
C、 自行生產的產品出口,除國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規定者外,免征出口關稅。從園區外收購產品或者代理出口園區外產品,未在園區內進行實質性加工,或者進行實質性加工後,增值未達到百分之二十的,免征進口關稅。
D、 用於高新技術開發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儀器和設備,憑園區管委會的批准文件,經海關審核後,免征進口關稅。
5、園區內高新技術企業自籌資金新建的技術開發和生產經營用房,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規定,免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6、園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依據《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對用於高新技術開發和高新技術產品生產的儀器設備實行快速折舊。
7、國內外科技人員到園區工作或者興辦企業,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優惠待遇。
8、園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除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優惠待遇外,可以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有關優惠待遇。
9、在園區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除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優惠待遇外,可以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其他優惠待遇。
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鼓勵高新技術企業進駐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國際創業中心(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海外留學生創業園)的暫行辦法。
1、為鼓勵高新技術企業進駐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國際創業中心(留學生創業園)(以下簡稱“國際創業中心”),加快孵化和培育小型高新技術企業,促進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國際化、制定本辦法。
2、本辦法適用在園區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登記註冊,併入孵園區國際創業中心的高新技術企業。
3、進駐園區國際創業中心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
4、進駐園區國際創業中心的內資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由園區管委會給予相當於企業上繳所得稅園區留成部分的財政支援,第四年至第六年,給予相當於該企業上繳所得稅園區留成部分50%的財政支援。
5、進駐園區創業中心的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所得稅;園區管委會第三年給予相當於該企業上繳所得稅園區留成部分的財政支援,第六年給予相當於該企業上繳所得稅園區留成部分50%的財政支援。
6、本辦法中財政支援各類企業所需資金,從園區管委會設立的“火炬發展金”中支出。
7、園區國際創業中心對進駐高新技術企業實行三年內“零房租”優惠政策,只收取必要的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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