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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高新區優惠政策
對在市高新技術開發區投資的外來投資者,除了享有以上優惠政策外,還同時享有以下優惠政策:
(一)財稅優惠政策
1、設置在市高新區內的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和投資在100萬美元和1000萬元以上、生產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工業企業,自投產年度起,5年內所交的企業所得稅的稅款,其地方留成部分由開發區財政獎勵給企業,第6至第10年,由開發區財政按所徵收的企業所得稅款的50%獎勵給企業。
2、在市高新區建成投產的企業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3、高新技術企業的高新技術產品的增值稅,屬地方財政收入部分,自投產年度起3年內,由市高新區財政等額列支獎勵給企業。
4、在市高新區內新建的、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年利稅達到200萬元以上且連續3年遞增20%的,按其第3年對市高新區地方財政實際貢獻額的20%給予資金支援,專項用於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和開拓國內外市場。項目單位必須匹配與市高新區財政支援資金等額的自籌配套資金。
5、市高新區內的贏利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到10%以上的,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據實列支外,年終經財稅部門審核批准後,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6、經省級以上科技行政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入股,其成果價值佔公司註冊資本的比例可達到35%。
7、高新技術企業用於高新技術開發和高新技術產品生產的儀器、設備,在企業財力的承受範圍內,經財稅部門批准可實行快速折舊。
8、投資符合免稅條件的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的外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自獲利年度起享受有關免稅政策。
(二)土地優惠政策
1、市高新區內的土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徵地、統一開發、統一齣讓、統一管理。外來投資企業在市高新區內可通過出讓(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劃撥、租賃、合資或合作、轉讓、承租等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2、市高新區的工業用地基準地價按平均地價執行。
3、市高新區內土地根據不同功能區劃分土地級差,實行不同的地價。科研所和產業園區工業項目按基準地價的70%優惠出讓;商業、旅遊、服務、房地產業按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4、投資總額在100萬美元或1000萬元以上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大中型企業在高新區內設立的技術創新中心、研究開發中心、中試基地、分所(區內工商註冊和稅務登記,實行財務獨立核算),凡徵地建設的,其土地出讓金由高新區地方財政返還收入部分的(除上繳國家、省、市和各種徵地補償外)30%。
5、對世界500強、國內200強、民營企業100強投資市高新區,投資額在200萬美元和2000萬元以上、國內企業集團總部進區且總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其土地出讓金由市高新區財政收入部分(除上繳國家、省、市和各種徵地補償外)返還50%。
(三)審批和收費政策
1、市高新區內建設項目的有關手續從簡,開工前的“一書二證”即《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經市高新區審核後,由市政府辦證大廳規劃局窗口、建設局窗口核發。
2、市高新區內企業建設項目收費,除國家和省規定的收費外,市收部分行政性收費全免、事業性收費減半報市政府辦證服務大廳審核同意後徵收,符合規定的收費原則上由市政府辦證服務大廳統一代收代繳,納入市高新區財政,投入支持市高新區建設。
(四)引進人才優惠政策
1、市高新區管委會根據市政府授予的市級人事勞動管理許可權,免費為高新區內企業提供人才推薦、勞動用工、外來人員務工、勞動合同鑒證等人事勞動管理服務。
2、市高新區對急需引進的人才以及受聘期間做出顯著成績的科技人員,優先辦理調入手續,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戶口,經批准優先遷入市區或辦理農村戶口轉為城市戶口,並只收取工本費。
3、大學本科以上(含本科)畢業生自願到市高新區工作的,不受地域、戶籍限制,先行落戶,只收工本費,對暫時未找到接收單位的,其編制可挂在區人才交流中心,3年內免收挂編費及檔案保管費。
4、市高新區內企業所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不論其人事關係是否挂編在市高新區人才中心,凡符合申報相應系列初、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由其所在企業按規定申報、推薦,高新區職改部門按規定許可權予以審批或優先向上級職改部門推薦,為其辦理申報手續。
5、設立高新區引進人才資金。主要用於吸引和資助來區創業的博士、碩士等高級人才。凡來區創業的博士、碩士學位以上的出國留學人員,除按企業約定享受有關報酬外,市高新區每年給予1萬元的專家津貼。
六、其他優惠政策
(一)外來投資興辦私立學校,投資額在2000—3000萬元的,可在市教育主管部門指導下,招聘10位公辦同類學校的骨幹教師,其基本工資由市教育主管部門配發3年,滿3年不願留學校的,可以回到原公辦學校任教。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的,可在市教育主管部門指導下,招聘20位公辦同類學校的骨幹教師,其基本工資由市教育主管部門配發4年,滿4年不願留學校的,可以回到原公辦學校任教。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可在市教育主管部門指導下,招聘30位公辦同類學校的骨幹教師,其基本工資由市教育主管部門配發5年,滿5年不願留學校的,可以回到原公辦學校任教。
(二)市外投資興辦企業所需流動資金貸款,金融部門應視同當地企業給予同等待遇。在本市貧困地區興辦投資扶貧實體和扶貧開發項目,可按有關規定申請上級部門扶貧貸款。對企業的技術改造貸款和生產性新建、擴建項目貸款,在還本付息期間,經核準可採取加速折舊的辦法,提高固定資產的折舊率,新增折舊資金可全額用於還貸。
(三)外來投資企業有權自主選擇會計、律師、稅務、公證、評估、認證、諮詢、勞動等仲介服務機構,各部門不得強制外來投資企業接受其指定的仲介服務。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在收到企業驗資申請後,必須在1周內安排企業驗資工作,並酌情減收20%至30%的驗資費用。
(四)外來投資者及其直系親屬的城鎮戶口和子女就學給予優惠辦理。華僑、港澳臺同胞和境外投資者在我市投資興辦實業,其需要照顧的大陸親屬可登記市區常住城鎮戶口;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來投資者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均可在其企業所在地或購買的房產所在地登記常住城鎮戶口:(1)經市招商局認定投資額在20萬元以上的外來投資者或年累計繳納稅金1萬元以上的外來個體工商戶;(2)投資興辦醫院、學校等公益事業者;(3)購買建築面積60平方米以上或價值6萬元以上成套商品房(含房改房)的;(4)購買價值10萬元以上商鋪店面的。
(五)各級政府在評選先進單位和勞模、先進工作者時,要安排一定的名額給外來投資企業,對為本市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可由當地政府進行表彰和獎勵;對守法經營、信譽良好、納稅額高的,可由當地政府授權有關部門進行表彰和獎勵。在外來投資企業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職工,可以參加我市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申請評定專業技術職稱;職工可以參加各類技術培訓和技能鑒定考核,鑒定考核合格者,可按規定頒發職業資格證書。
(六)外來投資企業的中方人員,其人事勞動關係分別寄存在當地人才交流中心和技術交流中心後,在職稱晉陞和技術等級評定、政策性調資、正常流動、教育、社會保險、出國政審等方面享受當地人員同等待遇。外來投資者的子女入學入托在所在學區優先安排。
(七)對投資200萬美元及2000萬人民幣以上,遵守我國法律,從事合法經營的外來投資者,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其景德鎮市“榮譽市民”稱號,並頒發榮譽證書。被授予“榮譽市民”的外來投資者,其直系親屬申請赴港、澳、臺以及國外探親、定居符合條件者,可優先報批;屬華僑和港、澳、臺同胞,為其提供定居等方面的便利。對授予“榮譽市民”的外來投資者,實施檢查、處罰或對其人身、財產採取強制性措施,均須報經授予機關同意後方可進行。
(八)在本市的外國(地區)投資者、專家、工程技術人員及其家屬,經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審定,可給予出入境多次簽證。對外來投資企業的出國研修、洽談業務、商品展銷等人員給予申辦出國護照的方便,在手續齊備的情況下, 5個工作日內發給護照。
七、對外來投資者的保護措施
(一)保護外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任何部門、單位未經市政府辦公室批准,任何執法人員未經本單位主要領導批准,不得擅自進入外資企業檢查、參觀、攤派、拉贊助、要捐贈。公安幹警未經市公安局長批准,不準對外資企業進行治安檢查。未經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批准,不準查封、查扣外來投資企業的財產和帳目。否則,企業有權拒絕,並有權向招商主管部門和監察部門舉報,有關部門受理舉報後必須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之外來投資企業。
(二)對外來投資企業重點保護企業,實行授牌保護、動態管理制度。每年度評選出的十強外來投資企業,成為市政府重點保護企業,由市政府授牌、市領導挂點聯繫、重點保護。對歷年來的市政府重點保護企業實行動態管理,由市招商局組織每兩年進行一次綜合考核,對存在嚴重違法經營的企業報請市政府同意後摘牌。
(三)對外來投資者實行持證保護。凡來我市投資50萬美元以上或500萬元以上的外來投資者,註冊進資由市招商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發給統一印製的“景德鎮市外來投資者證”。外來投資者持證,可在景德鎮市轄區內享受下列待遇:
1、政法部門依法對持證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予以重點保護,並不得干預個人生活,確有問題需採取強制措施的,必須事先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獲得批准後方可採取措施;
2、公安交通部門對持證人的專用車輛,除發生交通事故外,一般違章只糾章不處罰,對其他外地車輛一般違章只糾章不罰款。在本行政區域內可免費通過屬市管轄的收費道路(橋梁);
3、持證人在市內商業銀行申請貸款可優先受理,優惠辦理;
4、持證人可免費辦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落戶手續;
5、持證人的子女可免收集資費進入本市重點中(小)學校就讀;
6、持證人就醫優先,並可按本人意見指定專家為其診治,免收專家掛號費;
7、任何部門、單位在正常情況下,不得隨意對持證人所在企業宣佈停建、停業、停電、停氣、停水,不得隨意查封帳戶和財產,特殊情況須經市政府批准後方可執行。
8、持證人如發現部門和機關工作人員有惡意刁難、敲詐勒索行為,可向市整治投資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投訴;市整治投資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投訴案件必須快速受理,限時答覆。
(四)切實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對以非正常停水、停電及其他不正當行為妨礙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各有關職能部門和監察部門必須及時嚴肅查處,並追究當事人及其部門領導的責任。
(五)加強對外來投資企業的安全保護。對在我市開辦的外來投資企業,各級政府及公安部門要列入重點聯繫和保護範圍,督促、指導其做好安全保衛工作。投資者人身受到侵害時,公安執法部門應立即趕赴現場處理。對以各種形式嚴重干擾企業生產經營以及侵犯外來投資者的人身財產安全的,公安部門要及時採取措施予以制止,對觸犯法律者要依法從嚴處理。
(六)建立外商投訴處理機制。由市紀委、市監察局、市招商局聯合設立“景德鎮市外商投訴受理服務處”,專門配置熱線電話受理、督辦外來投資企業的投訴。實行投訴責任追究制度,凡被企業投訴並經查實的部門或個人,如屬於服務態度、工作作風和辦事效率方面的問題,將給予黃牌警告;如屬於違規違紀方面的問題,將嚴肅查處;如屬於對投資環境建設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方面的問題,追究其領導班子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八、發展開放型經濟的鼓勵措施:
(一)運用外貿發展基金,對完成年度出口任務的企業按1美元獎0.03元人民幣的比例予以獎勵;對當年超額出口任務的部分,按1美元獎0.04元人民幣的比例予以獎勵;未完成出口任務的按1美元補貼0.02元人民幣。
(二)鼓勵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對生產性企業自營高新技術產品出口按1美元獎0.04元人民幣的比例予以獎勵。
(三)為鼓勵自營出口企業擴大出口規模,在完成當年出口外匯任務的前提下,凡當年出口額在100萬美元以上的,由市政府授予“優秀出口企業”稱號,並給予該企業負責人當年出口總額0.5‰獎勵,但最高金額不超過5萬元。
(四)提高對外貿進出口業務的服務水準。簡化外貿進出口商品、貨物的檢驗檢疫手續,加快外貿進出口商品、貨物的海關報關、通關速度,及時兌現出口退稅,通過增強服務意識,完善服務制度,改進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效率,改善服務品質,為外貿企業出口創匯提供良好環境。
(五)實行外來投資企業年度評先制度。由市招商局牽頭,會同市外經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工商局、市外經貿局、市公安局、市金融等部門,綜合外商企業投資規模、就業安置、納稅總額、信用等級、出口創匯等情況每年度評選出十強外來投資企業和十佳外來投資者,由市委、市政府進行表彰,市宣傳部門負責在報社、電視臺、政府網站和其他新聞媒體上分別免費予以專題宣傳報道。
(六)給予投資額在100萬美元或1000萬元以上的外來投資新辦工業、旅遊企業項目,在開業前後30日內享有不少於5次的免費專題宣傳報道,可向市宣傳部門申請,經批准後由市報社、電視臺負責進行專題宣傳。
九、附則:
(一)凡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相關政策,本政策規定未涉及的內容,以上級文件為準。
(二)本政策規定適用於市民營企業和發展民營經濟。
(三)本政策規定自發佈之日起執行,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市政府以前印發的有關政策規定與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為準。(景德鎮臺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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