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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為進一步擴大開放,加快發展,鼓勵外來投資,保護外商權益,切實兌現優惠政策,完善激勵約束機制,改善我市投資環境,群策群力、持續推進招商引資工作,加快發展開放型經濟,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下列政策規定:
一、產業政策
(一)全方位開放投資領域。重點引導外來投資興辦工業項目,尤其鼓勵外來投資高新技術產業、陶瓷、醫藥、化工、機械、電子等產業。鼓勵外來投資能源、交通、農業、水利、環保等基礎設施建設和生態環境建設。加快推進旅遊、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金融、商貿、物流等服務領域的對外開放。
(二)鼓勵多樣化投資形式。外商可採取合資、合作、獨資、品牌買斷、設備入股和租賃、“三來一補”等投資我市,鼓勵市外大型企業(集團)、上市公司、產業帶動性強的高新技術企業來景投資,註冊登記公司,建立生產基地,設立經營機構。取消對外來投資者的入股比例規定,除國家明文規定的行業外,外來投資者均可控股或獨資經營。
(三)鼓勵外商參與國企改制和資產重組。外商可以收購、兼併、參股、控股等方式,參與我市國企改制和資產重組。對國有企業的收購價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低於凈資產評估值,收購資不抵債國有企業的,可先由出售方對超過企業總資產的債務和不良資產進行剝離,然後收購。對一次性付清價款整體收購資不抵債國有企業的,經有關部門批准可減免15%的收購價款。
(四)鼓勵外來投資者以專利、專有技術、註冊商標等無形資產來景投資。以技術要素作為股權投資的,其作價金額佔註冊資本比例可達到35%;外來投資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各項費用,計入管理費用,享受新產品退增值稅的政策優惠。依法保護外來投資企業的版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
二、財稅優惠
(一)外來投資規模以上工業項目,首期投資額在100萬美元或1000萬元以上,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由受益財政同級政府獎還前5年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第6年至第10年由受益財政同級政府獎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
(二)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先進技術型的外來投資企業,首期投資額在50萬美元或500萬元以上,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由受益財政同級政府獎還前5年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第6年至第10年由受益財政同級政府獎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
(三)外來投資工業企業增加註冊資本,增資額在100萬美元或1000萬元以上,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可由受益財政同級政府在5年內,獎還再投資部分已繳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若再投資額在100萬美元或1000萬元以上,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由受益財政同級政府獎還再投資部分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
(四)外來投資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的企業,投資額在200萬美元或2000萬元以上,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前2年由受益財政同級政府獎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第3年至第5年由受益財政同級政府獎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50%。
(五)外來投資經市教育主管部門認定的學校或校辦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免征5年所得稅。
(六)外來投資農業、林業、水利業和以農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以及直接為農業服務的生產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由受益財政同級政府獎還前5年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第6年至第10年由受益財政同級政府獎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外來投資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以及種植面積達到100畝以上或年銷售收入達到100萬元以上的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項目,以上年實際繳納稅收為基數,納稅超額部分的50%由受益財政同級政府獎還3年。
(七)外來投資經市科技部門認定的科技型企業,以第1年的地方稅納稅額為基數,3年內地方稅納稅額比上年增長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財政同級政府獎勵該企業科技創新。
(八)外來投資開發旅遊景點、新辦旅遊企業,5年內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財政同級政府按50%獎還。外來投資旅遊商品生產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由受益財政同級政府在地方分成所得稅中獎還。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企業,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由受益財政同級政府從上交的稅款中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獎還。
(九)鼓勵和吸引國外、省外金融機構來我市設立分支機構。對分支機構3年內繳納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財政同級政府等額獎勵給納稅分支機構。
三、用地優惠
(一)對利用閒置資產和通過收購、控股等方式參與國企改制的項目,一次性投資100萬美元、1000萬元以上工業項目和200萬美元、2000萬元以上非工業項目(不含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用地),在扣除徵地成本和償債準備金後,分別返還100%和50%的地方財政收入部分土地出讓金。
(二)對投資100萬美元和1000萬元以上工業項目用地、省級確認的高新技術項目用地,扣除徵地成本和償債準備金後返還100%的地方財政收入部分土地出讓金。
(三)對投資200萬美元和2000萬元以上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三高”農業、文化教育事業項目,扣除徵地成本和償債準備金後返還50%的地方財政收入部分土地出讓金。
(四)對成片開發荒地荒山荒灘達200畝以上,並主要用於建設工業項目的,扣除徵地成本和償債準備金後返還20%的地方財政收入部分土地出讓金。
(五)外來投資企業用地可以通過出讓、轉讓、租賃等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投資科研、教育和社會福利事業,投資農業生產需佔有國有荒地的,可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六)外來投資企業用地,凡各地自行補充耕地、保持耕地平衡的,可不繳納耕地開墾費。外來投資企業的非行政劃撥用地在項目設計設定的建設期內不計算租金。
(七)外來投資旅遊景區建設,興辦旅遊企業,對以出讓方式取得旅遊景區及附近國有荒山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並用於進行恢復林草植被等生態環境保護建設,可返還地方財政收入部分土地出讓金50%,土地使用權40年不變。旅遊項目用地,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一次性交納土地出讓金有困難的,可以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低於總額的25%,餘款可在3年內繳清。
四、審批和收費政策
(一)全市行政許可事項及有關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均進駐市政府辦證服務大廳統一、集中、聯合辦理,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有關單位在市政府辦證服務大廳設立窗口並充分授權審批,綜合審批外來投資項目,實行“一門受理、抄告相關、並聯審批、限時辦結”的“一站式”服務運作方式。建立並聯審批責任制和追究制,公開並聯審批的依據、條件、程式、時限和結果,對審批部門及其行政審批人員違反規定的,由有關部門進行通報,情節嚴重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二)嚴格規範對外來投資企業的審批辦證和收費行為。所有審批辦證收費全部列入市政府辦證服務大廳監管,實行統一票據管理。涉及兩個以上部門並聯審批項目收費列入市政府辦證服務大廳統一印製的“景德鎮市投資與建設項目審批辦證收費核查表”,實行並聯審批收費“一單清”。所有收費單位必須按國家和省批准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並經市政府辦證服務大廳監管公示後方可收費,否則企業有權拒交。未經市政府辦證服務大廳同意,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對外來投資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三)設立外商投資綠色通道,為外商提供無償諮詢代理服務、無償專業代理服務和審批集中辦理服務,綜合審批、服務、協調、推進外來投資項目,使外來投資企業在設立和建設期間的行政審批事項均由綠色通道服務體系無償代理。
(四)城建、規劃等建築工程管理部門對符合規劃法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申報條件具備和相關資料齊全的外來投資企業,必須在4個工作日內分別辦理好企業規劃用地和工程建築開工等手續;土地管理部門對屬市本級土地審批許可權內的用地項目,必須在4個工作日內辦理好土地使用手續;供水、供電部門,必須在辦完有關手續後,分別在10個、20個工作日內保證供水、供電。城建、規劃、國土、供水、供電等部門在為企業辦理有關手續和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及地方有關優惠政策,不得任意提高收費標準或變相增加收費項目。
(五)對一次性投資100萬美元或10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建設期內地方性規費予以免交,投產運營後,地方性規費免交3年。
(六)對市政府確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出口創匯企業、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項目,安置下崗職工人數50人以上並佔全體員工30%以上的企業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市城建、房管、衛生、教育等部門按最低標準的50%收取規費。
(七)按照“商旅同價、平等競爭”的原則,對旅遊星級賓館、酒店嚴格執行與一般商業企業同等的用電、用水、用氣價格;旅遊星級賓館、酒店達到國家或地方排污標準,並已進入城市污水管網且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轉的,環保部門不再徵收排污費。(景德鎮臺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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