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蘆溪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吸引、鼓勵外來投資創辦實業,促進蘆溪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規定本優惠政策。

  第二條 凡縣外客商(以下簡稱外商)來我縣投資,均可享受本優惠政策。

  第二章 審批服務

  第三條 凡縣外客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外資企業)申辦的縣內照,由縣辦證服務中心負責辦理。外商只需提供全部審批資料,縣招商引資辦公室協助負責在十個工作日內辦好一切審批手續,領到營業執照。按規定需要上報上級部門審批的項目,由縣招商引資辦會室協助業主辦理。

  第三章 管理服務

  第四條 對外資企業免繳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單位的有償服務性收費,須經縣招商引資領導小組同意,按縣辦證服務中心核準執行。

  第五條 切實保障外資企業的合法權益,由監察,公安部門對外資企業實行掛牌保護,堅決杜絕“三亂”現象嚴禁意到企業檢查、罰款,妥善處理鄉企關係。

  第六條 凡外資企業生產生活所需的水、電、路,由相關部門和企業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優先解決。

  第七條 外資企業所需固定資產投資和流動資金,由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優先提供擔保。

  第九條 外資企業在我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有自主招聘、辭退員工、自行確定職員工資和福利標準、自主決定產品價格的權力。 ?第四章  土地優惠政策

第十條 進入縣科技工業園的外資企業,固定資產投資200?300萬元之間,無償劃撥5畝土地,使用期為50年;固定資產300萬元以上,每增加100萬元投資無償劃撥2畝土地;需購地的企業,允許按低子開發成本價購地,每畝最高不超過2萬元。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期限,工業、交通、能源、教育、衛生、體育用地可達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可達40年,居住用地可達70年:期滿後,需繼續使用,可向縣人民政府申請,經批准可延長。外資企業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在核準的使用期內,可依法轉讓、抵押、出租、繼承。

  第十二條 外資企業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應在三個月內動工,原則上兩年內建成。企業停辦或撤銷,縣政府將無償收回劃撥土地,有償取得的按購買價收回,並對地面附屬物酌情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 外資企業租用耕地的每畝按800公斤以內稻穀折市場價計算租金;荒坡、荒土、荒灘每畝每年以100元計算租金。

  第五章 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資企業所得稅按生產經營的所得額徵收。

  1、對生產性企業,從開始生產年起,前二年所得稅實行先徵後還,第三年至第五年實行全額徵收,減半返還。

  2、外商投資者將其從企業獲得利潤;再投于該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可退還其利潤中再投資部份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3、對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以上的,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4、對投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其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開發項目設 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5、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以及高新技術項目經報請有關部門批准,在所得稅上,要給予更加優惠的政策。

  6、設在蘆溪境內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期滿後,可延長三年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十五條 經縣政府認可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實行以下優惠政策:

  1、從投產年起免征三年農業特產稅;

  2、直接向農戶收購農產品並進行加工銷售(含初級產品),可按稅務機關批准使用收購憑證抵扣10%的進項稅額;自產自銷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3、從2001年起,對其擴大再生產的產業化項目銀行貸款,給予部分貼息。

  第十六條 對由企業、自然人投資、合資新辦的大、中型專業批發市場(不含現有市場轉辦),按以下標準給予三年稅費優惠。

  1、第一年交易額在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市場投資者,當年上繳稅地方留成部分的30%,由受益財政同級政府獎勵給市場投資企業,若第二、三年其上繳稅收每年增幅在15%以上,其上繳稅收超上年地方留成部分,按40%的比例獎給市場投資企業;

  2、第一年交易額在5000萬元以上,市場投資企業當年上繳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的40%,由受益財政同級政府獎勵給市場投資企業,若第二、三年其上繳稅收每年增幅在15%以上,其上繳稅收超上年地方留成部分,按50%的比例獎勵給市場投資企業。

  第十七條 對社會資金新建的旅遊景點三年內門票收入繳納的營業稅和所得稅,由受益財政同級政府返還納稅額的50%給納稅者。

  第十八條 對外資企業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房產稅實行先徵後返。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批准基建期內,一律免征土地使用稅;自投產之日起,三年內免征土地使用稅以後減半徵收;利用荒山、荒水、荒坡開發種植、養殖及水土保持項目免征土地使用稅。

  第二十條 繳納流轉稅實行以下優惠政策:

  1、對軟體產品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予以返還。

  2、積體電路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6%的部分予以返還。

  3、對列入省經貿或省科委新產品計劃的新產品項目,增值稅地方收入部分實行先徵後返。

  4、對企業開展資源綜合利用,在原料中摻有不少子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的建材產品免征增值稅。

  5、對以採伐剩餘物、造材剩餘物、加工剩餘物等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實行即徵即返。

  6、外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採用國產設備,若該類設備屬免稅目錄範圍,全部返還國家設備增值稅。

  第二十一條 對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投資項目,可實行一事一議的辦法,給予特殊優惠。

  第六章 獎勵政策

  第二十二條 年實際納稅200萬以上的企業按稅額2%給予法人代表實物獎勵,由受益財政予以支付。

  第二十三條 對招商引資仲介人,按實際到位資金的5‰?10‰獎勵,由受益財政按比例分擔。

  第二十四條 對年繳納稅收總額地方留成部分(含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合計達1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按其年度增速的20?30%、30%?50%、50%以上分檔,由受益財政同級政府分別按其超過上年地方留成基數以上的的20%、30%、40%獎勵給企業。

  第二十五條 對新辦的科技型企業、三年內免交行政性收費;三年內其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的40%由受益財政同級政府用子獎勵企業科技創新。

  第二十六條 投資100萬美元以上(含增資擴股),或年納稅總額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當年增幅15%以上的外資企業法人代表:經縣招商引資領導小組審定,向其發放相當子本人當年所繳個人所得稅稅額的獎金,採取一年一核定的辦法予以兌現。獎金由受益財政分擔。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對縣科技工業園的高新技術開發作出突出貢獻、創造巨大效益的科技人員,授予“蘆溪縣科技工業園貢獻獎”。

  第二十八條 除以上優惠政策外,企業同等享受(中共蘆溪縣委,蘆溪縣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解決思想,加快發展的決定)的相關政策。[萍鄉臺辦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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