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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鄉啟動實施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近日,根據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7]92號)(以下簡稱《通知》),萍鄉市決定自2007年7月份起,在全市範圍內統一實行調整後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政策。
  《通知》對享受稅收政策的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明確規定了三個條件:一是必須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簽訂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二是企業必須依法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繳納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三是必須通過銀行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支付不低於所在縣(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四是必須具備安置殘疾人員就業的基礎設施和規章制度。
  調整後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政策將進一步擴大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福利企業範圍、協調減免稅規模與安置殘疾人就業的規模、完善稅收政策的設計減少稅收流失、鼓勵殘疾人員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萍鄉臺辦聯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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