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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縣興起“責任風暴”優化發展環境
 
    一是明確監督對象。該縣“亂作為、不作為、慢作為”行為責任追究對象為全縣各級機關、群團組織和事業單位的縣管領導幹部和機關工作人員,重點是科級領導幹部;垂直管理單位領導幹部和機關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由縣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二是推行標準化責任目標體系。根據上級相關部門和縣委、縣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安排,明確有哪些任務,要達到哪些目標,有哪些職責要求,誰來負責,什麼時候完成到什麼程度和標準,最後什麼時候完成等內容建立工作流程圖,使工作和項目階段化、流程化。崗位目標責任書實行逐級製作審定,一般工作人員對股室負責人負責,股室負責人向分管領導負責,分管領導向主要領導負責,單位主要領導對本單位、本系統的“亂作為、不作為、慢作為”行為負總責。三是建立責任追究。該縣出臺的《全南縣對“亂作為、不作為、慢作為”行為實施責任追究的辦法(試行)》規定了違反規定,截留、擠佔、挪用國債、救災、扶貧、教育、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專項資金或基金等十九種行為之一者將被視為“亂作為”;在重大建設項目的立項、規劃、徵地、環評等服務環節,推延怠慢,影響項目建設進程等十六種行為之一者將被視為“不作為”;部門內部缺乏協調、銜接失當,導致工作流程重復或秩序混亂耽誤工作進度等六種行為之一者將被視為“慢作為”;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事實依據的舉報、投訴等八種行為之一者將啟動責任追究程式。四是規定了6種責任追究種類。對縣管領導幹部和機關工作人員“亂作為、不作為、慢作為”情況的輕重,分別給以取消評先評優資格、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在電視上或相關會議上作檢討或表態性發言,限期整改、年終考核定為不稱職、黨紀政紀處分、一送司法機關處理等六種責任追究。(全南縣委臺辦  鐘訓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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