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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券案中信金 "辦"法不一樣

11/27/2006/08:41
華夏經緯網

    台灣聯合報黑白集昨日刊登文章說,太百禮券案與中信金案的承辦檢察官皆是曾益盛,但兩案的表現竟判若二人,別如天淵。 

  中信金案的手法迅雷不及掩耳,幾在一夕之間就全盤掌控了形勢,搜索、扣押、傳訊、機場截人、羈押、限制出境……,一氣呵成。如今,辜仲諒滯外未歸,屢傳未到,已下令拘提;再不到案,就將發出通緝令。步步進逼,步步為營。這是多麼精彩俐落的霹靂手段! 

  文章說,但是,反觀太百禮券案。先是縱容黃芳彥赴美,形同奉送串供假期。接著,居然僅查出吳淑珍只涉二十七萬元的禮券消費,但陳瑞仁在“國務費”中查出的即遠逾此數;尤有甚者,居然在一千余萬禮券不知下落的情況下,即徑指吳淑珍不可能只因二十七萬元的代價就介入太百案。至於白手套黃芳彥,曾益盛亦徑稱是“只介入,未協助”太百經營權之爭。起訴書公佈後,眾人發現,曾益盛不像是訴究的檢察官,竟然像是吳淑珍的辯護律師,甚至宛如串供的共犯。 

  司法的貞操,只是一個“平”字。用嚴厲的手段偵辦辜家,值得肯定;但若不能以同一標準偵辦吳淑珍、黃芳彥,即失其平,即失去了貞操。檢察官可以叫辜府家破人散,卻將吳淑珍、黃芳彥洗刷得如無瑕白璧,這是雙重標準,而司法也就變成生殺予奪、恣意妄為的毫無標準。 

  即使以中信金案而言,也要看曾益盛能否掀出其中的“官商”底細。倘若仍只辦“商”,卻又漏掉“官”,也只是為司法史上再添加了一件“選擇性辦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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