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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菊二審勝訴 馬二審會有罪?

12/27/2007/10:39
華夏經緯網

    一度纏訟多時的陳菊“當選無效之訴”,陳菊在“高等法院”二審時獲得勝訴,基層泛藍支援者普遍都認為:“高院”判決結果具有“司法被政治操弄”的高度嫌疑,本來“高院法官”的成長過程就是容易傾向於成為“循吏”,如今刻意再以這般牽強的法律見解來為陳菊開脫,使其“當選無效之訴”最終竟能勝訴後,驚怒之餘,大家對“馬主席”目前的“首長特別費”官司十二月二十八日 的未來“高院”二審判決結果,也紛紛都感到不容絲毫樂觀。

  各方傳聞,未來陳水扁將犧牲呂秀蓮、遊錫堃、陳唐山等來換得馬英九“喪失候選人資格(一審十年以上)”,情況可能嚴重到藍軍主帥被“政治斬首”而必須突然陣前換將,或至少藉“判決有罪重挫馬英九聲望和民調銳氣”,也就是以呂秀蓮、遊錫堃、陳唐山等來“陪葬”馬英九的疑慮大升。 

  觀察馬英九本人及其團隊對這項官司判決雖然深有疑慮,但是同時卻全心全力投入輔選“立委”,腳步匆忙,未曾稍止;似乎堅信自身清白,已經不再顧慮無法預測的事情。國民黨黨中央及各委員會或周邊智庫,雖然心中壓著沉重的石頭,但從未在各種幕僚諮詢會議中討論過萬一馬英九喪失候選人資格後應該怎麼辦的議題 ,態度與馬團隊一致,也是只能拋開顧慮,按照自己的選戰策略一路打下去! 

  但是,無論如何十二月二十八日的官司判決結果終究是一個揮之不去的陰霾,一位南部地方議會的議長就極度憂慮地說:馬英九喪失候選人資格那豈不是要革命了嗎?革命亂了起來,正好給了陳水扁發佈緊急命令或戒嚴的口實,局勢將難以收拾!另一位國民黨高階黨工更沉重地推論:國民黨如果真的被迫必須陣前換將,那麼在明年一月“總統”候選人登記截止之日前,說什麼都只能重開黨內初選程式來產生新的“總統”候選人,但夾雜“立委”的輔選工作,一方面如何來得及?另外一方面是背後的恩怨利益如何擺得平?而在悲憤的怒氣中,凝聚馬受難的同情票固然會有助於“立委”選舉,但是過去在國民黨黨內形象上一直站在馬的對立面、問政弱勢的夠份量政治人物真的能夠在黨內初選程式中勝出嗎?國民黨會不會因此而陷入分裂的困境,輸掉“總統”大選?謝長廷勝出之後,必定繼續在“立法院”內以政治交易來割喉拔樁、招降納叛等方法來收編藍軍“立委”,反過來瓦解藍軍在“立法院”贏得多數席次的戰果,局面將會整個翻轉,這叫做“豬羊變色”! 

  台灣民主政治的向下沉淪黑暗力量來自“民主‘奧步’黨” 

  陳菊勝訴的高院判決理由如此牽強,泛藍支援者當然普遍感到失望、沮喪,謝長廷、陳菊當時高調的回應,指責國民黨輸不起,把陳菊施政滿意度排名吊車尾強詞奪理地歸咎於這個官司的審理過程,反而凝聚了泛藍支援者的“悲情意識”,泛藍支援者氣憤之於一般都會同意:“官司贏了也會選輸,輸了反而得以累積老本贏回來!”這項說法。但是,“高院”法官該案判決指引了負面選舉(奧步)規避法律責任的行為準則,影響層面很大,將來由於“奧步”可以規避法律責任,只要能于投票前夕或當日巧妙結合各種言論,利用電子媒體的不實的突襲性指控記者會會成為充斥政壇的戲碼,台灣民主政治的向下沉淪黑暗力量來自“民主‘奧步’黨”,“民進黨”和“奧步”將會捆綁在人心之中,永遠得不到台灣人中的另外一半認同,台灣也會出現長期分裂而政治內戰,眼下的“公投綁大選”、“一階段投票”就是一種操弄過頭的“奧步”,不知伊于胡底? 

    該案陳菊一審敗訴,是因法官認為:陳菊陣營採用“不實的突襲性指控”,無法讓黃俊英陣營提出充分的澄清與辯證,影響選舉結果,違反公平選舉原則。這主要是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條第1項第 2 款規定:“當選人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之規定,認為“不實的突襲性指控”符合“其他非法之方法”範疇內。但是,陳菊二審勝訴是因為 依合議庭審判長蔡文貴在宣示判決結果之外,還特別補充說明的判決理由:“陳菊陣營在投票前一天晚上舉行記者會,‘有損黃俊英名譽,固有可議’,但不屬於強暴、脅迫範圍,不構成選罷法第103 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的“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的要件,所以陳菊勝訴。 

  二審判決強調:選罷法第103條第1項第2 款所定“其他非法之方法”,應指“和強暴、脅迫類似的方法,並且在客觀下足以妨害候選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而言。二審判決也認為陳菊陣營的不實指控“固有可議”,但這部分雖涉及“刑法”妨害名譽罪嫌,可是不符合“選舉無效”的法律認定要件,因為法律無法證實“不實指控”和影響“投票行為”的關聯性。

  根據前述,民事訴訟程式的“選舉無效”雖然敗訴,但是泛藍支援者的悲情、抑鬱不容忽視,大家心中都有“事情不這樣就算了”的痛苦,依本案高院審判長指引之“固有可議”說法,儘管其他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不受該審判結果之拘束,黃俊英 教授之前已另行提起而在審理中的民事訴訟,控訴選舉前夕發動“突襲性不實指控記者會”的一乾人等涉嫌“刑法妨害名譽罪”雖罹於時效,但仍得具體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國民黨試圖以提訴行動繼續爭取黃俊英 教授的清白,在輿論上和情勢上守住目前的厭惡“奧步”的泛藍民心,也藉此訴訟係累或能多少牽制民進黨前述這些人及其他人下一次繼續設計“奧步”的野心,雖然難有成效,但仍不得不如此。

  陳菊勝訴的高院判決已成為指引 負面選舉(奧步)規避法律責任的行為準則 

  準照上述,依照該案法官判決結果,未來此一判決已經明確指引所有政黨、候選人“負面選舉(奧步)規避法律責任的行為準則”如下:

  (一)方法上:只要不是“強暴、脅迫”,也不是“和強暴、脅迫類似的方法”,只要改採“ 不屬於強暴、脅迫範圍”的“有損對方名譽,‘固有可議’的 方法”等方法,因為儘管“有損對方名譽 ”,但不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 條第1項第2 款規定“其他非法之方法”的範疇之內,所以不會“當選無效”。

  (二)程度上:在客觀上必須足以“妨害他人(對手)競選”、“(選舉人)自由行使投票權”的地步,但在舉證上難以證明“客觀下足以妨害對手競選”或選舉人是否因為這些“ 有損對方名譽,‘固有可議’的 方法”而改變原先的投票意向。諷刺的是,那是不是也可以這麼說:賄選、買票當然 不是“強暴、脅迫”,也不是“和強暴、脅迫類似的方法”,完全“ 不屬於強暴、脅迫範圍”;而且這一方賄選,另外一方當然也可以買票, 在客觀上不會“妨害他人(對手)競選”的地步。當然, 民進黨長期宣稱“拿歸拿、投歸投”,所以賄選也好,買票也好, 在客觀上也會剝奪“(選舉人)自由行使投票權”的地步,所以是否竟能推出賄選、買票不構成“當選無效”的結論?

  賄選、買票不構成“當選無效”之說,固屬諷刺之言,但將來政黨、候選人若依照“陳菊突襲性指控行為模式”反覆加以操弄,兼又有“高院”法官判決無罪背書,台灣選風惡質敗壞、向下沉淪,令人痛心。(作者 蘇嘉宏博士 台灣.輔英科技大學教授)

來源:中評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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