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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學良南京受審記

02/19/2008/14:38
華夏經緯網

 

 

張學良

 

1936年12月26日,西安事變後,張學良與蔣介石一起自洛陽飛抵南京,黨政軍要員在機場迎接。接著,熱鬧場面不復存在,等待張學良的是一批身穿藍色中山裝,佩帶二號左輪的軍統特務。

 

29日國民黨軍事委員會下達了法丙字第17807號命令,委派李烈鈞為軍事法庭審判長,對張學良進行審判。

 

31日,張學良接到傳票,他身穿將校呢軍服,佩一級上將領章、肩章,腰間挂佩劍,腳穿烏亮的馬靴,在宋子文陪同下,進入候審室,依照程式摘下領章、肩章和佩劍,被帶進法庭,含笑直趨案前,審判長以張學良是陸軍上將,所犯又屬未遂,特賜以座位。張學良則始終鶴立,沒有就座。

 

審判長開始審問張學良:“你知道犯的是什麼罪嗎?”

 

張答:“我不知道我犯的什麼罪。”

 

審判長翻開陸軍刑法有關脅迫統帥的條款給張看,並對他說:“陸軍刑法的前幾條都是你犯的罪。你怎能如此膽大妄為?”

 

張學良態度從容,理直氣壯地說:“我對委員長實行兵諫,完全出自團結禦侮抗日救國的要求。”

 

審判長:“我們向你提出的幾個問題,要你逐條回答,你願意先看看這些問題嗎?”

 

張學良看完後,審判長繼續發問:“你身為軍人,為何劫持長官,進行叛變?”

 

張答:“這個問題實在重大,一切經過詳細情形,蔣委員長知道得很清楚,請審判長問蔣委員長便可明白,在此地我不能隨便說,但我絕對不是劫持委員長,而是愛護委員長;我也決不是叛變,相反我是愛護我們國家和民族。我迫不得已實行兵諫,完全是為抗日救國而發。眼看我中華民族,黨已不黨,國將不國,兵連禍結,政以賄成。滿心期望通過兵諫,委員長能受到震動,反躬自問,沒想到我一片赤忱卻落得這個下場,耿耿此心,天日可以作證。我在委員長面前陳述過我們的意見,表示我們的主張,怎能說是叛變呢?如果說是叛變的話,請問審判長,蔣委員長不是安全回到南京,我張某人不是跟隨他到南京了嗎?”

 

 

 

張學良

 

審判長問:“你脅迫統帥,是受人指使,還是你自己策劃的?”

 

張答:“我自己的主意。一個人作事一人當,我所做的,我自當之,我豈是任何人所能指使的嗎?”

 

張學良繼而問審判長:“我有一句話,請教審判長,可以嗎?”

 

審判長說:“當然可以。”

 

張學良問:“民國二年,審判長曾在江西舉兵申討袁世凱,有無此事?”

 

審判長答:“有這件事。”

 

張學良:“申討袁世凱是否為了反對他的專橫獨裁與稱帝?”

 

審判長:“正是。”

 

張學良理直氣壯地說:“我在西安的行動,為的是諫止中央的獨斷專行。”

 

審判長斥責道:“胡說,委員長人格高尚,事業偉大,怎能與袁世凱相提並論?你在西安搞事變,是自尋末路,又能歸罪于誰?”

 

朱培德、鹿鐘麟兩審判官見審判長李烈鈞和張學良僵持不下,遂請審判長宣佈休息片刻。頃刻之後,繼續開庭。

 

審判長正顏厲色地說:“你在西安所為的根本目的究竟何在,是否有顛覆政府的意圖?應該據實招供。否則,將會對你不利。”

 

鹿鐘麟也插言:“漢卿,審判長待人誠懇寬厚,你非不知,幸勿失此良機。”

 

張答:“是,是。”

 

 

張學良

 

審判長繼續問:“委員長勳業彪炳,待人寬厚,你何以會出此大不韙的舉動?是否受外黨的播弄?不然何以糊塗至此。望你抓緊時機,從速實告。不然求一生路亦不可能。機不可失,君其毋悔!”

 

張學良直言不諱地說:“我在西安發動事變,確有改組政府的意圖,而根本目的仍無非要求委員長團結禦侮,抗日救國。”

 

審判長追問:“既然如此,又為何親送委員長返京?”

 

張學良答:“我在事變中,看到委員長的日記,從日記中看出委員長被國民黨內的頑固派及恐日病等分子所包圍,其本人還不是沒有團結禦侮抗日救國的想法,且委員長又答應了我所提的停止內戰一致抗日的要求。團結禦侮抗日救國的目的既達,個人得失,在所不計,特隨委員長來京待罪,請給以應得的處分。”

 

審判長:“你將中央和地方大員統統拘留起來,這不是叛變嗎?”

 

張學良答:“審判長,您不提這班大員倒也罷了,您定要提起他們,我只好直說。這班大員平時窮奢極欲,把國家大事丟在腦後,我國糟到今天這種地步,他們是有責任的。這班大員勇於營私,怯于抗戰,一點為國家民族犧牲的思想都沒有,難道這班人也值得受人敬佩嗎?比如陳調元身為軍事參議院院長,在西安扣留期間,還有心情調戲萬耀煌的姨娘,這种老而好色之徒,您還認為值得敬佩嗎?”

 

審判長急忙制止說:“此事與本案無關,不要說了。”

 

 

 

張學良

 

張學良駁斥道:“這怎能說與本案無關呢?凡事都有個根,如果這個根沒有毛病,它的枝葉一定鮮艷茂盛;如果這個根有了毛病,它的枝葉便要枯萎墜落。”

 

軍法審判草草了事,判決“張學良首謀夥黨,對於上官為暴行脅迫,減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接著,在蔣介石的導演下,1937年1月4日下午,張學良又接到國民政府發佈的特赦命令:

 

“經國府委員會討論,一致決議接受蔣委員長請求,張學良准予特赦,張學良所處10年有期徒刑,特予赦免。仍交軍事委員會嚴加管束。”

 

宋子文陪同張學良出席軍法會審後,曾說:“審判是走個手續,5天后漢卿保證回西安。”如今,交軍事委員會嚴加管束,就是長期監禁。

 

李烈鈞以後在提起審判張學良時說:“那簡直是演戲,我不過是奉命扮演這幕戲的主角而已。張漢卿發動西安事變,是反對蔣介石獨裁,謀求全國團結一致抗日,何罪之有?蔣介石以怨報德,表面上是特赦,實際上是把張漢卿終生禁錮。”

 

《黨史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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