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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聯合報》今天發表社論說,陳水扁在此時此際施行全島性減刑,真正目的是在為他自己塑造“政治特赦”。
陳水扁失政敗德,其“統治”正當性深受質疑;“第一家庭”已有多名受審中的被告或初審判決的罪犯。陳水扁處此情境而發動減刑的動機至少有三:一、使用“總統”減刑特權,向民眾宣示“我仍是‘總統’”;二、即使“第一家庭”涉案者未在減刑範圍,但正可藉此醞釀寬赦的氛圍,向民眾傳遞“我在‘法制’上赦免你,你也在政治上赦免我”的訴求;三、更應注意的是:據稱,將受減刑之惠者逾三萬人,值此選舉前夕,亦不啻是向減刑犯及其家屬示好,確能發生“割喉”拉票效果,十數萬張選票就此“割”來,為民進黨的政權保衛戰增添籌碼。
由此觀之,陳水扁在此時此際施行全島性減刑,其實是在為他自己創造“政治特赦”!
社論指出,陳水扁明言這是政治性的減刑,他聲稱是為紀念“二二八事件”六十週年及解嚴二十週年而激活。但是,連民進黨“立委”亦稱,紀念“二二八”應促進政治和解,而非減刑。紀念“二二八”是應加強當局對民眾的責任意識,但減刑卻涉及犯罪人與被害者的法益衝突;如今,陳水扁不能增加其作為“統治者”的正當性,竟欲以強制力來扭曲犯罪人責任及社會法益的比例原則來紀念“二二八”,實是文不對題,且反而更加彰顯了“統治權力”的粗暴強橫,實與“二二八”精神背道而馳。陳水扁一向操弄“二二八”,如今竟連減刑也要拖“二二八”下水,豈非走火入魔?至於說是紀念解嚴二十週年,更是不知所云。紀念解嚴,陳水扁及民進黨當局應當深切反省自己在民主及“法治”上的種種倒行逆施,豈宜用減刑市惠來為自己的失政敗德遮醜?
再就“法制”層面言,此次全面減刑亦不具說服力。減刑之制雖存,卻不宜輕試。因為,減刑原是封建體制及“司法”污濁的救濟手段,非此不能與民更始;但如今“法治”進步,不需主政者在“司法”上伺機市惠,反而是被害者及社會安全受到威脅,全面減刑自可能被視為“統治者”與社會為敵,不可不慎。其實,倘有特殊冤抑,“總統”可行特赦,以救濟個案,亦不傷社會共有之法益與感情。特赦既可兼籌並顧,豈宜輕啟全面減刑?
何況,此次減刑如何“劃線”已生爭議。例如,死刑在不在內,必有強烈爭議。有謂殺一人者可減,殺一人以上者不可減;則犯罪究竟是“量”的問題還是“質”的問題?又謂經濟犯罪不可減,則涉及千億的大案不能減,難道涉及百十萬者亦不可減?此處必有“罪名”與“罪行”的爭議。又如,趙建銘若不可減,勢須有“趙建銘條款”,否則與趙建銘同罪名者難道皆不可減?再如,邱毅的案子其實最有減刑的條件,但能否用“邱毅條款”將其強制排除?
社論說,討論到此,即可觸及本次減刑的核心問題。由於陳水扁是個心術不正的“統治者”,亦是公信力及正當性極度低落的“總統”,由陳水扁發動減刑,只會使人猜疑議論其政治動機,而不會令人覺得其間有多少公義或公益的意涵。前述此次減刑的“劃線”問題,倘若未來在朝野爭議中變得歪七扭八,成了“傑利蠑螈式”的減刑條例,放出了三、四萬“微罪輕刑犯”,則這次減刑即完全成為配合民進黨騙取選票的“割喉手段”,將反而更嚴重地傷害了“憲政”正義。
紀念“二二八”,當局要深切反省自己有否失政敗德?紀念解嚴,當局亦應深切反省自己有否在解嚴時代行戒嚴時代的“統治”罪惡?
陳水扁應謹慎操持此次減刑,倘若這又是一波濫權枉法的選舉操作,民眾非但不可給陳水扁“政治特赦”,反而應在其罄竹難書的失政敗德上再添加一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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