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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經濟日報》發表社論說,沒接過詐騙電話的請舉手,大概沒幾個人會舉手。也因此,大家對於詐騙電話都已有或多或少的警覺心;但問題是,倘若此詐騙電話能夠把你的生辰八字、身分證字號、所作所為、甚至祖宗八代都講得清清楚楚,那麼,你想懷疑都無從懷疑起,被詐騙成功的機會當然大大提升。
隨著資訊科技發達,個人資料的蒐集、建文件與利用變得十分容易;民眾日常生活中不論進行何種行為,都可能被要求提供個人數據,而數據的範疇從最粗略的出生年月、通訊聯絡方式,到學經歷、個人財務狀況、醫療紀錄等具敏感性數據皆有之。過去,民眾多不加思索的交出個人數據以交換商家提供的蠅頭小利、折扣優惠,鮮少人過問這些資料到底流向何方;而企業們蒐集這些數據後到底如何處理與利用,也非一般民眾所在意。
而當社會爆出有關個人隱私外流事件時,只要不是牽涉詐騙,爆料或泄漏單位也只說聲道歉了事,被泄密者也通常不會追究,也無從追究,因為你也無法舉證實際損害事實。結果,我們就一再看到這類的報導;包括之前的“疾管局”列管中的953名結核病患者名單可在網站輕易查到;台北市選委會登載2002年台北市長馬英九及李應元、市議員的參選人資料,包括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在網路上“全都露”等。
一直到詐騙集團利用個人消費隱私等,詐騙民眾越演越烈,包括東森購物、博客來網路書店以及拍賣網站,都陸續傳出詐騙集團利用客戶交易數據進行詐騙;其中東森購物臺最離譜,照“法務部”統計,今年9至11共三個月份,就有因東森交易數據外泄造成830多人被騙,總金額達6,000多萬,平均每人被騙7萬多元。這時,大家才想起“電腦處理個人數據保護法”(“個資法”),但此“法修正草案”送進“立法院”一躺就是兩年,看來,得有人因為被騙到出人命,我們的“立院”諸公們才會重視此案。
社論說,目前有關“個資法”主要修“法”內容有二:第一是“擴大適用”,將原本只對“特定行業”適用的“舊規”,擴大為所有公、民營事業均適用;其次是“加重刑度”,將意圖營利而竊取、泄漏個資等行為,由最高可處兩年徒刑,提高為五年。非“法”變更、刪除個人資料等行為,也從最高可處三年徒刑之罪,提高為五年。而且此二類犯行,亦由舊“法”之“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此“修正草案”一旦通過,對泄漏個資行為,甚至對於坊間爆料的歪風,當有一定的嚇阻作用。
不過,即便未來“個資法”修正通過,還要有更積極的規定來規範個資保管業者,才能克竟其功。目前,台灣所有的行業中,資訊安全整體表現最好的是金融業,原因無他,當然與“巴塞爾協議”的規範有關;因此,對業者的規範,事後的責任與處罰固然重要,但要求這些業者增強環境風險控制能力與努力,也是必須的。日本在幾年前也曾遭遇相同的問題,因此,日本于2003年5月通過“個人情報保護法(JPIPA)”,明訂只要擁有5,000筆以上個人數據的機構,就得做好資料外泄防範,就算沒有外泄事件,也可能因此受罰,應可當作規範的借鏡。這就好像,只要酒醉駕車,無論是否肇事,只要被查到,就得受罰。
未來,無論是“無所不在(Ubiquitous)”便利的資訊社會,或是龐大的電子商務機會,倘若沒有完善的資安配套,那麼無所不在的便利資訊環境,反將成為無所不在的風險;結果無論是為了騙人或防止被騙,只好提供不實個資,而形成無所不在的資訊謊言社會,這豈是你我所願?所幸,當局已意識到資安環境的重要,而進行相關研究及調查;其中,“法律”與“規範”雖只是建構資安環境的一小部分,但卻是重要的起步與關鍵,讓我們一起為“立法院”加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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