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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協議"漸成兩岸刑事犯罪遣返重要法律依據

08/23/2007/15:17
華夏經緯網

  兩岸出於人道考慮簽訂的“金門協議”越來越成為近年來刑事犯罪遣返的重要法律依據

 

  125日上午1050,台灣馬祖南竿福澳碼頭,戒備森嚴。

 

  由中國紅十字會派遣的“新海峽號”緩緩抵達這裡,兩名頭戴黑色頭套的男子在中國大陸刑警押解下先後登岸,他們就是前不久涉嫌台北衛豐運鈔車搶劫案主嫌李漢揚、李金瓚兄弟。

 

  移交給台灣刑警人員後,為進行身份比對,台灣刑警人員取下李氏兄弟的頭套,然後進行身份確認及搜身,確認無誤後,李氏兄弟二人分別在台灣警方嚴密戒護下登上警車前往台灣連江縣警察局進行偵訊。

 

  台灣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長黃茂穗指出,“感謝大陸公安的支援,讓兩岸合作打擊犯罪又一次創下成功的案例。”的確,成功的案例不僅這一次,就在第二天,同樣是在馬祖南竿福澳碼頭,25名由台灣潛逃至大陸的通緝犯被遣返回臺,與此同時,198名非法偷渡至台灣的大陸居民也被遣返回大陸。

 

  這些遣返依據的都是“金門協議”,自19909月簽訂以來,這個協議為兩岸合作打擊犯罪做出了很大的貢獻。

 

  兩起海難促成“金門協議”

 

  當初,兩岸之所以簽訂“金門協議”跟兩起重大的事故有關。1990722,台灣方面以極不人道的方式遣返大陸漁船“閩平漁5540號”,造成25名大陸私渡人員窒息死亡。同年813,又將50名私渡人員強行並船遣返,導致“閩平漁5202號”被臺軍艦撞沉,21人落水遇難。

 

  海難事件發生後,兩岸輿論界以及民眾一片譁然,台灣當局在各方強烈譴責聲中不得不暫停遣返大陸漁民。

 

  為避免再出現死傷悲劇,19908月,中國紅十字總會向台灣紅十字組織建議,雙方簽定遣返作業協議。199091113日,兩岸紅十字組織以個人名義在金門通過商談達成了《海峽兩岸紅十字組織有關海上遣返協議》,簡稱“金門協議”。“金門協議”成為1949年以來海峽兩岸分別授權的民間團體簽訂的第一個書面協議。

 

  遣返船必須挂白底紅十字旗

 

  “金門協議”對於遣返交接地點和遣返使用船隻等,都有複雜而嚴密的規定。馬祖、馬尾是遣返的交換地點,不過,廈門大學台灣研究所教授彭莉告訴《國際先驅導報》,依據被遣返人員的原居地分佈情況及氣候、海象等因素,廈門和金門也可以作為第二種選擇。

 

  而遣返對象除了“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的居民(但因捕魚作業遭遇緊急避風等不可抗力因素必須暫人對方地區者,不在此列)之外,也延伸到刑事嫌疑或刑事犯。

 

  此外,遣返的程式也頗為複雜,“金門協議”對此規定:一方應將被遣返人員的有關資料通知對方,對方應于20日內核查答覆,並按商定時間、地點遣返交接。如核查對象有疑問者,亦應通知對方以便復查。

 

  彭莉介紹說,遣返交接雙方均用紅十字專用船,並用民用船隻在約定地點引導。而無論遣返船、引導船,都必須懸挂白底紅十字旗,不挂其他旗幟,不使用其他的標誌。遣返交接時,應由雙方事先約定的代表雙方簽署交接見證書。

 

  刑事犯罪成遣返主角

 

  1990108,雙方根據“金門協議”第一次順利進行了海上譴返工作,首批55名私自渡海去臺的大陸居民從馬祖回到了福州馬尾港。

 

  “當時純粹出於人道的考慮。”彭莉說,這從“金門協議”的原則——“人道精神與安全便利”中可以看出來,但是近年來刑事案件成為遣返的主角。

 

  近年來,隨著兩岸經貿關係和人員往來的日益密切,涉及兩岸的各類犯罪活動呈上升趨勢,兩岸一些犯罪分子開設地下錢莊,制售假幣,通過電信詐騙以及從事綁架、勒索、販毒等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了兩岸同胞的合法權益。

 

  據了解,自2000年以來,在有關部門的大力協助下,中國大陸公安機關共遣返臺籍犯罪嫌疑人123人。國臺辦發言人楊毅在今年117日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大陸司法機關將繼續認真履行職責,堅決打擊涉臺犯罪,繼續推進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文章來源:國際先驅導報 作者:安同

 

  轉載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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