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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來,台灣政治多元化不斷調整,就其架構和內容來說,圍繞民主權利的行使和保障、政治權力的行使和監督展開。問題是由於“台獨”的存在和囂張,大為削弱了政治多元化的正面效益,有些“憲政改革”的成果因此走向反面。
“組黨自主化”和“低效化”並存
結社和組黨自由是政治多元化的基本內容,也是民眾政治權利的集中體現之一。晚年的蔣經國接受了民進黨在1986年9月成立、參加12月舉行的第4次增額“立委”和第3次增額“國代”選舉的事實,“黨禁制度”已經要取消。“憲政改革”的突破口,則選在已經出現缺口的“黨禁”上。根據“人民團體法”,允許社會各階層在“憲法”允許的範圍內,有結社、組黨並提出政治主張的權利。隨著“人民團體法”的實施,迅速興起組黨高潮,從民進黨成立到“人民團體法”通過前的28個月間,共有14個政黨成立。再到結束“戡亂”前的27個月間,又有40個政黨成立。再到政黨輪替前8年多內,又有27個政黨成立。至今,台灣約有110個政黨,其中2007年7月12日宣佈成立的是由民進黨“新世代”成立的第三社會黨。總之,在解除“戒嚴”、開放民主的過程中,無論是出於參政熱或奉獻意,還是出於謀利益或作秀心,關鍵是社會各種政治力量和各界人士的組黨意志得到充分體現,“成立新政黨”從政治的象牙塔中很快在全社會得到普及,不同的政治力量有了各自的政治陣地,不同的政治主張有了相應的組織依託,不同的政治目標有了具體的推動力量,政治競爭在一個新的高度和新的階段展開。因此,“組黨自主化”既是政治多元化的成果,也成為政治多元化的主要推動力量。
組黨方面出現的政黨林立的局面,證明瞭組黨政治的多元化。一是在眾多的政黨中,政見比政黨數目更多。在從事政治活動的政黨中,主要分為“反獨”和“台獨”兩大陣營。二是政黨大小各異,組織活動更是千差萬別。三是實力懸殊,政黨支援度和拉票能力差距則更大。四是民進黨、“建國黨”和“臺聯黨”等一些政黨,則把“分裂國土”作為黨的綱領,顯然成為“組黨自主化”中的最為消極的因素。
“選舉制度化”和“黑金化”並存
如同組黨一樣,通過選舉反應選民的政治權利和通過選舉進行權力分配,既是政治多元化的結果,也推動著政治多元化的發展和完善。正是擴大選舉範圍和提升選舉層級的呼籲,成為“憲政改革”的直接推動力量。關於選舉,全面改選“中央民意代表”,已成為自70年代以來各界的強烈要求,也是蔣經國去世前考慮的政治改革主題。1991年5月1日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這是整個憲政改革的第一步,它使整個憲政改革得以順利進行”。1991年12月21日,第2屆“國代”選舉完成,在其通過的第二階段“修憲”中,規定“總統”由“公民直選”產生,實行“省市長民選”和第二屆“立委”選舉。1992年12月19日,第2屆“立法委員”選舉完成。1994年12月3日,北高市長和台灣省長選舉完成。1996年3月26日,第1屆直選台灣地區領導人完成。至此,台灣各級行政長官和民意代表全部由選舉產生,作為政治多元化中的最為重要的環節——政治權力通過選舉方式進行重新分配全部完成。2000年3月18日選舉後,對於政治多元化來說更有特殊意義,在實現政黨輪替的背景下,國民黨和民進黨合作完成第7次“修憲”,同時決定在第7屆“立委”時選舉採取“單一選區兩票制”,政治多元化得到進一步完善。
在選舉正常化的同時,一是選舉法治化逐漸完成,“選罷法”不斷得到充實和完善。二是選舉已經成為政黨政治的主戰場。三是選民在深受兩大陣營影響的同時,對候選人和政黨的形象、條件及政績的關注度在上升,選擇性、自主性投票的選民在增加。四是選舉文化在惡化,選舉正常化使得主要政黨和候選人的賄選水準不斷提高,選舉法規的完善也使得主要政黨和候選人的鑽法律空子的水準不斷提高。五是泛綠軍把選舉當成推進“台獨”的最佳機會和場合,重大選舉往往和“台獨”集中暴發同步展開。選舉作用的提升,為選舉本身帶來了許多新的問題,但是也鞏固了政治多元化的成果。
“朝野白熱化”和“政治化”並存
日常政治運作中,政黨政治和政治多元化的焦點,集中在朝野之爭方面。與選舉一起,朝野在民意機構的對抗成為政治多元化的兩大主陣地。政治多元化的標誌,不僅是“在野聲音”的存在,更重要的是在野一方不僅形成合力,而且還要有足以與執政一方進行抗爭的實力。就朝野對抗來說,真正意義的朝野對抗是在“憲政改革”開始後,特別是第3屆“國大代表”和“立委”選舉完成後。民進黨獲得“立委”由上屆51席增加為54席(得票率由31.05%增加為32.93%),成為“立法院”內名符其實的反對黨。“國大代表”由上屆66席增加為99席(得票率由23.94%增加為30%),因為“修憲”需要三分之二通過,致使國民黨喪失一黨“修憲”優勢。因此在1997年5月的“三屆國大二次會議”的第4階段“修憲”時,國民黨只得與民進黨進行利益交換以換取“修憲案”的通過。兩黨合作“修憲”,標誌著國民黨主導台灣政局的能力大為下降,民進黨在政治運作中發言權大幅上升,加快了民意機構中的政治多元化的成熟程度。政黨輪替後,“朝小野大”的局面加劇朝野之爭,在野黨對執政黨方面無視主流民意,違背經濟規律,破壞社會穩定,阻撓兩岸交流等失誤,監督有力,儘量糾正,比較客觀體現出責任政治的正面意義,也讓台灣的政治多元化逐漸充實。
從政治多元化的角度論,朝野競爭所需要的要素已經具備,並且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民意機構不再是執政當局的“橡皮圖章”,朝野雙方的民意代表時常圍繞議案出現激烈對抗。二是在野黨監督有力,豐富了政治多元化在台灣的實踐意義。三是為反對而反對。在李登輝和陳水扁執政的近20年間,台灣社會被分化為藍綠兩大陣營,造成“沒有對錯,只有顏色;沒有好壞,只有藍綠”的對立局面。四是癱瘓議會,泛綠陣營的“台獨挂帥”、濫用職權、撈取利益的行為,在“立法院”內遭到在野黨的堅決反對,沒有掌握立法權的泛綠軍一方,則採取極端措施,癱瘓正常表決程式的進行,造成“立法院”的混亂。
“言論自由化”和“極端化”並存
與組黨自由化、選舉制度化和朝野對抗化等作為政治多元和民主程度的標誌相比,思想言論方面的多元顯得更加抽象些,但是思想言論的開放程度則成為前三類多元化的基礎。隨著政治“民主化”、經濟自由化和社會多元化的進行,個人言論(言論思想)和社會輿論(新聞媒體)方面的多元化最為明顯。早在蔣經國後期,在言論、思想和新聞等方面的控制上有所鬆動,因而也成為啟動“憲政改革”的主要現實因素。“憲政改革”推行後,對新聞報導、出版發行、社會輿論的控制逐漸放鬆。1999年1月12日,“廢止出版法案”正式通過,標誌著台灣當局對意識形態領域的直接控制大部放棄,對言論思想的直接控制大部取消。對於社會輿論,一方面取消“報禁”,在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期間,台灣增加了35%的出版社、70%的雜誌社、33%的報紙發行量,圖書總銷量更增長了3倍有餘。一方面對議題、立場和內容的政治限制完成多樣化,主要由法律、讀者、銷路、廣告來決定新聞報導的方向和規模。在個人言論和思想方面,政治控制方式也有大的調整,以言定罪、以思想定罪已經成為歷史,無論是政治紛爭,還是經濟往來,無論是派系動員,還是社區組合,無論是政治集會,還是個人講演,無論是集體決策,還是私人行為,無論是學術研究,還是文學藝術,總之,專制統治式的政治控制已經改變,法治的概念已經在社會上和交流中有所確立。
“憲政改革”中出現的“思想和言論自由”,由於政治改革本身的局限性和“台獨”的誤導,導致社會上出現“極端化”傾向。一是“政治上的平等”被“政治上的站隊”所取代。在政治多元化過程中,“台獨”勢力為組織政治同盟軍,利用省籍矛盾,製造族群對立和統獨衝突,台灣社會被分成藍綠兩部分。二是民進黨執政後,控制和“綠化”媒體,打壓和限制社會媒體,新聞自由受到嚴重威脅。三是泛綠軍熱衷民粹主義,與體制內相配合,為“台獨治政”護航。四是言論思想自由和政治控制方式的調整,使得以“台獨”為主體的各種分裂主張流行一時。由於“台獨”的危害和執政的失敗,“台獨有害論”開始形成,和平發展成為兩岸關係的主題。
政治多元化的基本內涵較為豐富,也十分複雜。一方面“憲政改革”有不少值得總結的地方,一方面局限性和負面的東西也很多。
華夏經緯網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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