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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實施已3個月,針對企業、職工反映集中的問題,市勞動保障局昨日出臺了《關於工資等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下簡稱《通知》)。
根據通知,執行標準工時的企業,職工每個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即使職工自願多加班,也不行。“有很多安全事故,都是因職工長時間加班,過度疲勞引發。”市勞動保
障局負責人說,職工每月加班時長,從最初的每月48小時,調整至42小時,再到現在的36小時,這是經專家反復測算確定的一個比較科學的時長。
自願加班不能超36小時
通知規定:執行標準工時的企業,無論是企業安排職工加班,還是職工自願加班,每個月的累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否則企業將受到處罰。
解釋:老張所在的企業,執行的是標準工作時間。企業如安排老張加班,不僅要按規定向老張支付加班費,而且在1個月內,老張的累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老張自願加班,每月累計加班時長,也必須控制在36小時內。
加班費隨企業效益浮動
通知規定:職工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假期工資支付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效益好的企業,在確定職工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假期工資標準,應在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基礎上予以適當上調。
解釋:比如主城區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是680元,老劉是主城一企業職工,在他加班後,企業應以老劉的基本工資,或所有工資總額作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絕不能低於680元。
如果老劉是在週一到週五加班,加班工資要乘1.5(倍);如果是週六或週日加班,加班工資就要乘2(倍);如是在春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工資就要乘3(倍)。如果老劉休了假,其假期工資計算基數,也必須在680元及以上。
最低工資就高不就低
通知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一致的,適用最低工資標準時,應當遵循有利於勞動者的原則,就高不就低。
解釋:比如,周某與主城區一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而這家單位的工廠卻在萬州,周某也被派到了萬州上班。主城區最低工資是680元,萬州區的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是560元。如果周某因加班、休假,需確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假期工資支付標準,企業就應該選擇主城區680元的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周某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和假期工資支付的標準。 來源:
重慶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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