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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三亞市個別用水戶反映,在交水費時,用水不足基本用水量,需按基本用水量繳費,非常不合理。記者4月8日獲悉,三亞市政府已下文明確,取消已執行了近15年的“基本用水量”的規定。
所謂“基本用水量”,緣于1993年3月三亞市政府發佈的《關於調整自來水價格和供水設施增容費的通知》,也就是當年的第51號文件。該文件規定:實行統一規定各種口徑水錶的基本用水量,作為用戶繳交水費的起點用水量,用戶每月用水量不足基本用水量的按基本用水量收費。
51號文件還核定了各種口徑水錶的基本用水量,共分為11個檔級,口徑最小的15mm,最大的300mm,基本用水量從6噸到2萬噸不等。
這種最低額定用水量的規定執行了近15年時間。三亞市政府日前研究決定,取消此規定,刪除了51號文件的相關規定,以促進節約用水,減輕人民群眾的負擔。1995年8月三亞市政府發佈的《關於自來水給用管理暫行辦法》,也有“水錶上月用水量達不到起動流量的,應由自來水公司按水錶最低額定水量計收”的規定,此次也同時刪除。
記者4月8日從三亞市物價局了解到,除了取消“基本用水量”的相關規定外,三亞市政府也下文取消了“水費滯納金”的規定。三亞市作出的“接到水費通知單15日內不交水費的,按應交水費每日0.5%收滯納金”,這個收費規定也曾執行了近10年時間。
此前,三亞市長時間存在“同水不同價”的現象,主要體現在出租住房一律按生產經營服務標準收費。三亞市物價局也已明確:出租房屋的用戶用水價格應按其使用性質收取,凡租住房屋屬於居民正常生活房子的用戶,其用水價格按生活用水價格標準收取;租住房用於生產經營服務的用戶,其用水價格按生產經營服務用水價格標準收取。 來源:
海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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