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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海南省出臺了《海南省名牌產品認定管理辦法》,現介紹有關內容,建議需要保護優質產品的臺商朋友到有關部門辦理名片產品的認定。
一、所謂海南省名牌產品,是指實物品質達到省內同類產品先近水準或者在國內國際同類產品中處於領先地位、市場佔有率和知名度居同行業前列、用戶滿意程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經海南省名牌產品認定委員會確認的海南產品。
認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認定辦)設在省品質技術監督部門,負責認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申報海南省名牌產品稱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產品實物品質在省內同類產品中處於領先地位,或者達到國內、國際先近水準;
2、產品品質長期穩定,產品在省級以上品質監督部門最近組織的監督檢查中連續3次以上(含3次)檢查合格,未出現重大品質責任事故,或者近3年出口商品檢驗合格;
3、產品符合市場需求,市場佔有率、出口創匯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內同類產品前列;
4、企業年銷售額工業成本費用利用率、總資產貢獻率居同行業前列;
5、企業具有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市場評價好,消費者(用戶)滿意度高;
6、企業品質管理體系健全並有效運行。
三、海南省名牌產品申報認定的程式:
1、申請單位或者個人向認定辦提交申請書和相關申報材料;
2、認定辦受理申請,組織初審,確定初審名單,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徵求意見;
3、公告期滿後,由認定辦將初審名單、初審意見、申請報告及徵求意見結果等有關材料報認定委員會審查確認;
4、經審查確認的海南省名牌產品,以認定委員會的名義授予海南省名牌產品稱號,頒發海南省名牌產品證書和標誌,並通過媒體公告。
國家免檢產品或者市場知名度高、市場佔有率高及經濟規模在本省同行業排名第一的產品,可以直接由認定辦統一通過媒體公告。公告期滿,由認定辦將公告結果報認定委員會審查確認。
四、海南省名牌產品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在有效期內,可以使用海南省名牌產品稱號進行廣告宣傳,但應當註明有效期。
已經獲得海南省名牌產品證書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在產品的名牌、標簽、包裝、裝潢和說明書中,使用海南省名牌產品標誌,並應當註明有效期。不得擅自轉讓海南省名牌產品證書和標誌。
五、需要在海南省名牌產品有效期滿繼續使用海南省名牌產品標誌者,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內重新申請。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委員會可以暫停或者撤銷海南省名牌產品稱號,並通過媒體公告:
(一)產品品質下降,消費者反映強烈的;
(二)發生重大品質事故的;
(三)品質保證體系運行出現重大問題的;
(四)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五)弄虛作假騙取海南省名牌產品稱號的。
七、未獲得海南省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不得冒用海南省名牌產品稱號或者標誌,不得通過媒體或者其他形式擅稱名牌;在商品上偽造、冒用海南省名牌產品標誌,或者冒用名牌產品企業名稱生產、銷售商品的,依據《海南經濟特區反不正當競爭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品質法》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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