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 -> 山東與台灣 -> 服務之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持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調解書或者有關機構出具或確認的調解協議書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

02/24/2005/15:42
華夏經緯網

頒發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發佈日期:1999-04-27
生效日期:1999-05-12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當事人持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調解書或者有關機構出具或確認的調解協議書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台灣地區有關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是在法院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應視為與法院民事判決書具有同等效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的,人民法院應比照我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予以受理。但對台灣地區有關機構(包括民間調解機構)出具或確認的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的,人民法院不應予以受理。

   

此復

(山東臺辦)
責任編輯:( )      
 

 

主辦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華夏經緯網路資訊中心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