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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 臺 手 續

06/16/2004/14:39
華夏經緯網
 

 

一.                            大陸居民因私赴臺手續辦理程式

大陸居民前往台灣定居、探親、探病、奔喪等,需先由台灣親友代向台灣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獲批准後,再在大陸辦理赴臺手續。

    辦理赴臺手續須具備下列材料:

點.《台灣地區旅行證》影印件;

點.台灣親屬身份證複印件;

點.本人身份證、戶口複印件、近期兩寸免冠白底彩照4張;

點.親屬關係證明。

接受、處理財產,須有經過公證的對該項財產有合法權利的有關證明;辦理婚事,須有經過公證的有關婚姻狀況的證明;處理喪事,須有相關證件或通知;前往定居,須提交能在台灣定居的證明。

具備了上述材料後,申請人方可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二.                            大陸公民赴臺交流活動報批程式

1)、立項

大陸團組或個人應邀赴臺進行文化、教育、科學、技術、衛生、體育、新聞等各項交流和參訪、考察、舉辦展覽以及進行經濟貿易等活動,須在收到臺方邀請函後,赴臺前三個月,向所在單位的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業務主管部門向具有立項審批許可權的單位(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或省級臺辦)提出立項申請。

受邀單位或受邀人在收到立項批復後可接受台灣的邀請,並向臺方邀請單位提供辦理赴臺手續所需的相關資料。

2)、審批

應邀赴臺的團組或個人業務主管部門收到“台灣地區旅行證”影印件後,在赴臺前30天將有關材料送批准立項的部門報國臺辦審批。

赴臺人員憑國臺辦《赴臺通知書》和臺方邀請函、《台灣地區旅行證》副本、赴臺人員名單、赴臺交流活動日程、身份證、戶口複印件、4張2寸白底彩色照片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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