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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9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表《告台灣同胞書》,首次提出了促進兩岸交往政策至今已近30年,兩岸經貿交往取得長足發展,儘管現階段有關兩岸經貿的相關政策及法律法規均為單方制定,但對推動和規範兩岸的經貿往來起到了積極作用。當前,兩岸關係已經走到了一個關鍵的轉折階段,推動兩岸和平發展成為未來兩岸關係主流,其中最直接的著力點就是繼續深化和擴大兩岸經貿的交流與合作,因此如何推動兩岸經貿往來,尤其是兩岸共同建立制度性安排,進而推動建立兩岸經濟的制度性合作已成為當務之急。
一、海峽兩岸經貿政策回顧
(一)大陸對臺經貿政策
1979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制定了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改革開放和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戰略規劃。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戰略需要,中國政府在一系列政策問題上進行了重大調整,其中引人注目的就是,中國共產黨根據國際國內形勢發展變化,將對臺政策由原來的武力解放台灣調整為以“和平統一”的方式。1979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表《告台灣同胞書》,首次提出了推動台灣與祖國大陸實現和平統一的大政方針,並呼籲海峽兩岸通過談判,儘快實現通商、通郵、通航和兩岸人民的正常往來。此後,中國領導人又在多種場合發表談話,系統地闡述了以“一國兩制”方計實現兩岸和平統一的原則立場和政策構想。在這一原則立場和政策構想的指引下,大陸政府相繼採取了一系列旨在緩和兩岸關係、促進兩岸交流、推動和平統一進程的政策和措施,特別是推動兩岸經貿關係的舉措,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兩岸關係有了實質的長足的發展。
1、不斷完善在特殊背景下的兩岸貿易交流政策
為了適應對臺通商從無到有這一形勢,1979年5月,原外經貿部制定了有關對台貿易管理的暫行規定,規定了對台貿易的機構,確定了對台貿易由大陸有關貿易機構對台灣廠商、企業機構直接進行,或由港澳同胞、海外僑胞居間進行,不宜經外國廠商、企業做大陸同台灣間轉口貿易的原則。為了進一步發展對台貿易,擴大自臺進口,1985年7月原外經貿部對對台貿易管理辦法進行了較大修改,主要是簡化自臺進口審批手續,凡擬進口台灣產品的用戶,可直接向有關公司辦理委託進口手續,不再報原外經貿部事先批准;進口台灣產品,屬間接貿易性質的,視同一般貿易,無需再報原外經貿部專項批准。為了健康、有度、穩步發展對台貿易,1987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原外經貿部“關於管理對台貿易的暫行辦法”,規定由原外經貿部負責全面管理對台貿易工作。在對台貿易政策方面,隨著大陸外貿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兩岸關係的進一步緩和,大陸對台貿易的具體管理措施越來越靈活,越來越放寬。為了發展對臺出口,積極平衡兩岸貿易,維護雙方工商、外貿界的正常權益,1988年5月,原外經貿部對對台貿易有關辦法進行了修訂,放寬了對臺出口經營權,各外貿進出口公司都可按照對台貿易規定,在批准的經營範圍內開展對臺出口業務;1988年7月,國務院發佈了《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對台灣同胞到大陸投資提供優惠待遇,並保護臺胞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從此臺商投資大陸掀起一波又一波的高潮,並帶動機器、設備和原材料對大陸的出口。
1994年4月,由國務院主持召開了首次全國對臺經濟工作會議,確定了“積極主動、發揮優勢、互補互利、共同發展”的對臺經貿工作總方針。同時,遵照“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方針,為維護和發展兩岸經貿關係,大陸確定了兩岸經貿交流的性質,即兩岸經貿交流屬於中國主體同其單獨關稅區(台灣)之間的經貿交流,納入對外經貿管理體系進行管理。
2000年12月,為應對兩岸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新形勢,原外經貿部頒布《對台灣地區貿易管理辦法》,就對台貿易的指導原則、管理方式、糾紛解決等進行了規範,使開展對台貿易有了公開的指導依據。
2003年以來,胡錦濤的“四點意見”成為大陸對臺經貿工作的指導思想,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只要是對兩岸經濟、科技和文化等領域的交流合作有利的事情,中國大陸都盡力推動,並已經單方面推出多項惠臺經貿措施,促進兩岸經貿發展,如2006年4月、2006年9月和2007年4月在連續三屆兩岸經貿論壇上大陸均單方面宣佈了多項惠臺經貿舉措。
兩岸政黨間交流成為促兩岸經貿發展的新平臺。在中國共產黨積極推動下,中國國民黨和親民黨主席先後訪問大陸,創立了兩岸政黨溝通互動的新渠道,開闢了兩岸間交往對話的新模式,緩和了兩岸之間的緊張關係。這對兩岸經貿岸關係未來的發展方向和進程產生深遠影響,並成為兩岸經貿交流與合作、相互溝通與協商的新平臺。
2、大陸方面相繼推動制定了鼓勵兩岸經貿往來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1988年7月制定並公佈了《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首次以法令形式為台灣同胞到祖國大陸投資提供了廣闊的領域,歡迎臺商到祖國大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經濟特區投資。同時,該規定還為臺商的投資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承諾,並給予臺商一些有別於外商的優惠條件。如台灣投資者在大陸的投資,其合法權益允許依法繼承,對投資的形式、企業經營期限等也作了更為靈活的規定。
199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並頒布了《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各地方政府根據實際情況也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保障臺商合法權益。1999年12月,為了完善原《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國務院發佈了《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施行細則》,對臺商赴大陸投資的審批程式、待遇、形式和範圍都予以具體的規定,並明確地將兩岸政治的緊張關係與臺商問題加以分割,強調臺商權益不受政治緊張的影響,保障臺商合法權益。大陸在吸收台資工作中線在已經形成了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國務院行政法規、地方性涉臺經貿立法、國務院各部委規範兩岸經貿關係的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以及可參照執行的國家有關經濟法律、法規組成的完整法律體系,使臺胞投資者在大陸投資享受公平和公正的待遇。
1996年為了推動兩岸直接“三通”,交通部和原外經貿部先後發佈了《台灣海峽兩岸間航運管理辦法》和《關於台灣海峽兩岸間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辦法》。1997年4月起,兩岸各六家航運公司在外國註冊的商船開始航行于福州港、廈門港至高雄港之間,從事轉口貨物運輸。經原外經貿部批准的10家貨代公司也開始經營兩岸航運貨物代理業務。雖然兩岸試點直航仍屬轉運性質,但畢竟開啟了台灣海峽之間的直接航行。
台灣當局為回避兩岸直接“三通”的壓力,提出並推動金門、馬祖與福建沿海的通航與通商,即所謂的“小三通”。大陸方面為方便兩地民眾往來,以個案方式開放兩地的直航與通商。2001年1月1日,福建沿海的廈門港、馬尾港與金門、馬祖實現海上直航。台灣雖允許金、馬地區與大陸進行直接貿易,但只有經當局核準的大陸地區貨物、在取得許可證後方可進入金、馬地區;而金、馬地區貨物輸往大陸地區應提供產地證明等,這都影響了兩地的貨物運輸。
3、促進建立穩定的兩岸經濟合作機制
兩岸經貿雖已經過了20多年的發展,但海峽兩岸只是根據各自的立場和需要對其進行規範、推動或限制,並未共同建立起正常有效的協調與仲裁渠道,也沒有制定雙方共同遵守的規範性條例。這就使得兩岸經貿往來中出現的許多的問題難以及時、有效與合理地解決,並已經成為兩岸經濟關係繼續深化的瓶頸,要解決這些問題建立穩定的兩岸經濟合作機制就顯得特別重要。而《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十一五”規劃的建議》中已明確的將“促進建立穩定的兩岸經貿合作機制,促進兩岸關係發展,維護臺海和平穩定”作為重要內容。促進建立穩定的兩岸經濟合作機制已成為對臺工作的重點。兩岸間的政黨交流平臺已經為穩定地兩岸經濟合作機制的建立走出了第一步。
(二)台灣當局大陸經貿政策
1、台灣當局對大陸貿易政策的演進
1979年以來,隨著兩岸轉口貿易迅速發展與島內工商界的強大壓力,台灣當局改變過去對大陸貿易“消極默許”的態度,轉而採取“有條件的不干預”政策。1985年7月臺當局宣佈《對港澳地區三項基本原則》,即:點禁止與中共直接通商。點廠商不得與中共之機構或人員接觸。點對轉口貿易不予干預。後又重申,在前面二項原則的前提下,“對轉口貿易不干預”的第三項原則才有效,並強調只適用於臺貨轉出口,暫時不適用於大陸貨轉進口。台灣當局的這一政策調整,使臺貨間接輸入大陸取得了合法地位。
1988年6月,台灣“經濟部國貿局”提出《處理海峽兩岸間接貿易建議案》,經當時主管大陸政策的“行政院”“力行小組”核定。其中關於“出口”部分,明確提出“出口產品,經第三國轉運至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在事實上無法管制,因此不加限制”。從而在政策上有了明文規定。同年9月,台灣當局又原則同意,海峽兩岸貨物經第三地區海港轉口時,可免除再裝卸手續,但不得直航。
1990年下半年,台灣當局制訂了《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的管理辦法》,將以往對大陸的“轉口輸出”改為“間接輸出”,並使之簡化。其主要內容為:點臺商對大陸輸出貨品,限以間接方式輸出,其買方應為大陸以外且被當局列為准許直接出口的國家或地區的廠商。點臺商對大陸輸出貨品依一般貨品的出口簽審規定辦理。但如屬免除簽發許可證貨品者,仍應向授權出口簽證銀行辦理簽證,加工出口區內的廠商通向各該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申請;科學園區內廠商通向園區管理處申請。廠商申請輸出高科技產品,依有關出口管制規定辦理。非以輸出為常業的法人、團體或個人申請對大陸輸出貨品,要向台灣“國貿局”申請。點對大陸輸出貨品,其出口文件所載之目的地應列明“大陸”(CHINESEMAINLAND)宇樣。點對大陸輸出的貨品,以不影響台灣的“安全”或經濟發展為限。
1992年9月18日,台灣當局公佈施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為兩岸人民的往來及衍生問題的處理立下“法源”,成為兩岸經貿往來法治化的開始。1992年10月,台灣“經濟部”函告“國營會”、“省政府”及“退輔會”,稱今後台灣的“公營”、“國營”事業將可完全比照民營企業對大陸輸出貨品,從而解除了“公營”、“國營”事業對大陸出口的禁令。此後,台灣當局對臺貨輸往大陸貫續制定了一些措施。總的來看,台灣當局對台灣貨物輸入大陸持較寬鬆態度。除高科技產品外,其他基本不管,而對大陸間接進口貨品則管制較嚴,逐步開放,並建立所謂預警制度。
1989年1月17日,台灣當局開放第三批共40項大陸農工原料間接進口,從而使正面表列上的大陸產品增至90項。6月9日,經“行政院”核定公佈“經濟部”所提“大陸地區物品管理辦法”,規定只有以下三種物品可以間接進口:點經由“國貿局”核準的醫療用中藥材。點“經濟部”核定公告項目,並經“國貿局”核準進口的農工原料。點經“財政部”核定公告入境旅客攜帶進口的物品,並建立進口預警制度,防止台灣生產企業所需原材料過分依賴大陸。同時宣佈“取締匪偽物品辦法”及“大陸產品間接輸入處理原則廢止”。其後,台灣當局核準的可自大陸間接進口的農工原料項目逐漸增加,至1991年底,累計開放大陸農工原料進口195項。
1991年9月14日,台灣“經濟部”鋻於在大陸的台資企業需將半成品返銷台灣島內進行深加工,原則同意開放大陸半成品的間接進口:點和農工原料一樣有三項前提條件。點階段性、選擇性。點原則上比照開放農工原料進口項目方式辦理,經核定公告。
1993年2月,台灣“經濟部”原則決定,今後開放大陸物品間接進口,不再限于農工原料及半成品,但經准許進口的成品擬比照現行加工出口區的做法,加工後須全部外銷,避免對台灣產品造成衝擊。2月25日,台灣“行政院”院令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將自大陸輸入和向大陸輸出合併管理。該辦法于4月26日由台灣“經濟部國貿局”公佈實施,原施行的“大陸地區物品管理辦法”同時廢止。1993年7月,台灣“經濟部國貿局”選定高雄、南梓等加工出口區,授權其自當年7月起,可自行審核廠商自大陸進口半成品之申請,不必再送“國貿局”審核。
1994年1月,台灣“經濟部國貿局”完成修訂“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並於7月4日公佈實施,改變現行進口大陸物品全由“國貿局”核發輸入許可證的作法,第一階段改為授權銀行簽證,第二階段改為免輸入許可證,為進口大陸物品實施“負面表列”預做準備。
1995年台灣“國貿局”召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證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決定大陸物品進口簽證將比照一般產品進口措施,原則上不須簽證,管制進口的產品才須簽證。
1996年4月,台灣當局召開第四次大陸物品進口負面表列清單檢討會,決定自1996年7月1日起,對大陸工業品改以公告禁止進口項目的負面表列管理,對大陸農產品仍實行正面表列管理。准許進口的大陸工業品由2917項增加為3978項。佔工業品項目總數的42%。
2001年7月,台灣召開“經發會”,在兩岸“三通”方面達成如下共識:(1)配合加入WTO進程,開放兩岸直接貿易及兩岸直接通郵、通訊等業務。(2)整體規劃兩岸“通航”事宜,並通過兩岸協商予以落實推動。(3)擴大“境外航運中心”功能及範圍,開放貨品通關入境。(4)積極評估建立“經貿特區”。“經發會”後,台灣當局雖以“積極開放、有效管理”取代“戒急用忍”政策,但至今共識確並未真正落實。
1998年4月1日起,台灣當局對大陸農產品的進口改採負面表列。2002年1月,台灣當局開放兩岸直接貿易,允許雙方直接簽訂貿易合同。2002年台灣加入WTO以後,對大陸進口產品放開速度有所加快,從2001年7月的56.92%上升到2002年12月的75.80%,到2006年10月,在總計10,880種貿易商品中,台灣累計開放允許大陸產品進口8648項,開放比例僅為79.49%,其中,農產品開放比例僅為63%,工業品84%,如表3所示。對大陸一些大宗商品和高附加值有競爭力的製成品至今還不允許進入島內。
表3 歷年台灣開放大陸農、工產品進口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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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開放項數 |
貨品總項數 |
開放項數/
貨品總項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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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2月 |
4,973
(農335、工4638) |
9,461
(農1953、工7508) |
5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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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 |
5,370
(農377、工4993) |
10,111
(農2049、工8062) |
5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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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 |
5,523
(農387、工5136) |
10,223
(農2058、工8159) |
5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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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 |
5,666(農477、工5189) |
10,240
(農2067、工8173) |
55.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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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 |
5,786
(農482、工5304) |
10,247
(農2074、工8173) |
5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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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7月 |
5,888
(農489、工5399) |
10,344
(農2092、工8252) |
56.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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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 |
8,055
(農1351、工6704) |
10,626
(農2250、工8376) |
7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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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 |
8,423
(農1393、工7030) |
10,923
(農2349、工8574) |
7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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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 |
8,614
(農1473、工7141) |
11,001
(農2358、工8643) |
7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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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 |
8,666
(農1429、工7237) |
10,922
(農2271、工8651) |
7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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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 |
8,648
(農1405、工7243) |
10,880
(農2234、工8646) |
79.49% |
資料來源:台灣“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統計資料
2、台灣當局的大陸投資政策
台灣當局1988年7月國民黨“十三大”上,制定出新的“現階段大陸政策”,有選擇地開放大陸農工原料進口,允許臺商同大陸進行間接貿易和投資。1990年10月,台灣當局公佈了《對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或技術合作管理辦法》,
1996年3月,台灣“經濟部”公佈了兩岸經貿白皮書,該白皮書中就臺商到祖國大陸投資問題聲稱,繼續放寬投資限制,適時擴大許可廠商間接赴大陸投資領域,並就實行許可報備並行制、放寬中資企業來臺、對大陸直接投資等方面進行了研究。
1997年,台灣當局推行其“戒急用忍”的大陸經貿政策,于7月15日實施重新制定《企業對大陸地區投資審察辦法》,嚴格禁止臺商在祖國大陸投資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房地產、保險業等項目,並限制單一投資項目的金額不得超過5000萬美元,對台灣股票上市企業赴祖國大陸投資實行“投資金額累退制”,即資產凈值越大的企業到祖國大陸投資累計金額比例越低。2000年以來,島內反對‘‘成急用忍”政策呼聲的不斷升高,臺當局成立跨部會的次長級“調整戒急用忍專案小組”,並對投資大陸5000萬美元上限改採“專案審查”,直到
2001年7月,台灣召開“經發會”後,台灣當局才以“積極開放、有效管理”取代“戒急用忍”政策。2002年1月,台灣當局允許臺商直接到大陸投資。
但同時,台灣當局又制定多部法律法規從投資產業、投資數額、投資對象等多個方面限制臺商大陸投資行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以下簡稱“條例”)例是台灣規範、限制臺商大陸投資的基礎法律,條例中的第三十五條對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做出規定。近年來,台灣“經濟部”依據“條例”第35條的規定制定了赴大陸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的相關實施辦法,對投資與技術合作行為做出具體的規定,如表4所示。
表4 台灣“經濟部”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制定的相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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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訂時間 |
法律法規名稱 |
主要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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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3.1 |
1、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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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的產品或經營項目中禁止類和一般類的內容;
主管機關對投資人對大陸投資累計金額所定的投資金額或比例上限(如表5),及每年的調整原則與方式;
申報或申請在大陸地區從事一般類項目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相關主管機關的辦理方式;
需項目審查案件的審查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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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28 |
2、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並依“許可辦法”第七條訂立“在大陸地區投資晶圓廠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 |
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與技術合作的基本內容;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的申請程式;
未經申報或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的懲罰原則;
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備查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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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12 |
3、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 |
詳細規定了未經台灣主管部門許可赴大陸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的處罰原則與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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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陸投資負面表列-農業、製造業及服務業等禁止赴大陸投資產品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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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禁止類分農業、制造業產品、服務業和基礎建設項目四類,並分別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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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12 |
5、“經濟部”鼓勵檢舉違法赴大陸地區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給獎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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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規定了檢舉違法赴大陸地區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獎勵要點、原則與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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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3.1 |
6、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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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經貿事務財團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申請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由“投審會”以項目方式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決定;
對台灣地區公司在大陸地區可以設立辦事處的行業進行正面列表,嚴格規定何種情況允許赴大陸設立辦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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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3.1 |
7、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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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地區從事經公告應經許可的商業行為,應事先填具申請;
經主管機關審查,認為應予許可的申請案件,則核發許可函;
申請許可案件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的依據 |
注:以上“辦法”制定部門均為台灣“經濟部”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5 台灣主管機關對投資人對大陸投資累計金額規定的投資金額或比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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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凈值 |
對大陸投資累計金額或比例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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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及中小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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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千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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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收資本額超過新台幣八千萬元的企業 |
五十億元以下者 |
凈值的百分之四十或八千萬元(較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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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五十億元,一百億元以下者 |
五十億元部分適用百分之四十,超過五十億元部分適用百分之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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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一百億元者 |
五十億元部分適用百分之四十,五十億元以上未超過一百億元部分適用百分之三十,超過一百億元部分適用百分之二十 |
資料來源:台灣“經濟部”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
(三)兩岸經濟政策互動的簡評
1、大陸將兩岸經貿關係定位為“特殊的”國內經貿交流,創造性將鄧小平一國兩制的思想運用於解決兩岸經貿交流問題,順利成章的規範了兩岸的經貿交流,為兩岸經貿交流的進一步擴大提供了一個可行的框架。
1994年4月,由國務院主持召開了首次全國對臺經濟工作會議,確定了“積極主動、發揮優勢、互補互利、共同發展”的對臺經貿工作總方針。同時,遵照“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方針,為維護和發展兩岸經貿關係,大陸確定了兩岸經貿交流的性質,即兩岸經貿交流屬於中國主體同其單獨關稅區(台灣)之間的經貿交流,納入對外經貿管理體系進行管理。與之相應,特別是海上直航被定位為特殊的國內航線,較為順利的解決了旗幟等技術問題,體現了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統一。
而從長遠角度分析,兩岸今後關係的發展走向則要看兩岸能否在更廣泛的國際架構下,進一步凝聚“一個中國”的共識,並在此基礎上逐步開展政治談判,協商走向統一的進程。
與大陸明確定位兩岸經貿關係性質相比,台灣以不否認的方式反應。如1995年5月,台灣交通主管部門發佈《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開放兩岸挂方便旗的船舶在大陸港口與高雄港“境外航運中心”之間,從事大陸國際貿易貨物的支線運輸,但兩岸經貿的貨物仍須維持間接運輸。當時台灣“交通部”宣稱:“兩岸航線視為特殊航線,既不是國內,也不是國外航線。境外轉運作業將限外籍輪船(包括兩岸商船的權宣船)經營,貨物須遵循不通關、人員不準入境的規定”。
2、在兩岸經貿交流問題上,大陸積極主動,台灣官方消極民間積極,已成為兩岸經貿交流的常態。兩岸經貿交流源於大陸方面順應潮流和對兩岸形勢的客觀分析所推動的,期間,臺當局雖也不斷放開兩岸經貿的種種限制,但實在是由於經濟規律難以抗拒,被潮流和臺商推著走。兩岸經貿關係被視為政治籌碼。
3、兩岸經濟交流政策的特點:第一、單方制定各自的兩岸經貿交流的政策法規;第二、政策法規層次上存在很大差異,如大陸有法律層面的“臺商投資保護法”等,而台灣方面只是在“兩岸人民管理條例”下規範兩岸經貿往來;第三、大陸有眾多配套行業和地方法律法規規範和推動同台灣的經貿交流,而台灣主要以限制為主
二、兩岸經貿政策面臨拐點
兩岸經貿交流已面臨拐點,建立制度化溝通與穩定的兩岸經濟合作機制已成為兩岸經貿交流的當務之急。當前,兩岸關係已經走到了一個關鍵的轉折階段,推動兩岸和平發展成為未來兩岸關係主流,其中最直接的著力點就是深化和擴大兩岸經貿的交流與合作。
進入新世紀以來,兩岸經貿交往的背景有四個根本性的重大變化:第一、當前中國大陸已成為東亞地區經濟繁榮乃至帶動世界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第二、兩岸先後加入WTO;第三、以中國大陸為主導推動的區域經濟合作已走向制度化階段;第四、大陸與港澳先後簽訂CEPA。
有必要強調的是,無論以上提及的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China-Asean Free Trade Area
:CAFTA)的建立、加入WTO還是CEPA,其地緣政治和經濟意義在於中國大陸試圖與國際和周邊國家、地區構建一個爭取經濟發展與安全的共同體,通過讓周邊國家和地區參與並分享中國大陸經濟的快速發展,共同創建一個長遠的、能達成共贏的、和平發展的前景。
20年來兩岸經濟交往的實踐表明,兩岸的經濟聯繫雖受兩岸政治關係的跌宕而波動,但經濟本身有其自身的發展規律,其表現也可以證明,未來兩岸任何政治風波都難以割斷兩岸的經濟交往,而兩岸制度化經濟交往架構的建立則是兩岸經濟往來的必然結果。其實,1993世界銀行已將兩岸三地作為一個整體看待,稱之為“華人經濟區”(Chinese
Economic Area)並預測到21世紀,將成為國際經濟的第四極
。而更早則是美國《商業週刊》在1988年即推斷中國大陸、台灣、香港正在逐步融合成為一個新的“大中華經濟體”(Great China Economies )。
而民進黨政府在兩岸經濟方面政策與時代潮流嚴重脫節,完全是淪為其政治目標的附庸,對島內經濟尤其是長期的經濟發展造成了難以估量的損害。
從當前大的經濟格局看,建立兩岸制度性經濟合作已經成為推動兩岸經濟關係和兩岸關係的最佳選擇,有助於提高台灣競爭力、抵禦經濟風險的能力和增強政府對經濟調控能力。同時,考慮到兩岸關係的政治現實,儘管兩岸經濟關係迅速發展,並沒有產生任何雙邊的經濟協定,因此,兩岸制度性經濟合作的工作的推動宜由簡而繁、由易而難、由淺入深的逐步推開,但重要的是應儘速推動。
達成兩岸制度性合作的路徑。基於當前兩岸政治僵局無法破解、兩岸交流仍然只能採取單向間接形式,鋻於此,近期大陸方面不妨考慮加大單向推動兩岸制度性合作的試驗,構建海峽兩岸制度性合作的框架,作者認為,一旦兩岸在政治上達成共識,兩岸制度性經濟一體化進程開始,兩岸立即可以推動建立兩岸商務仲裁製度和兩岸自由貿易區,使兩岸經濟朝向聯繫緊密、高度依存、共同繁榮的“經濟共同體”方向前進,使雙方的綜合競爭力大幅提升,為國家統一奠定堅實的經濟基礎。
三、寧臺經貿合作機遇
(一)寧臺經貿合作現狀:截至目前,全區累計登記台資企業共68家,協議資金1.3億美元,其中台資1.2億美元,近來投資的台資企業規模和經營情況較好。
(二) 寧夏臺企主要特點:產業類別均為傳統產業;行業分佈較廣,集中度不高;投資形式多為合資、合作。
(三)寧夏對臺經貿優勢:土地資源和電力資源豐富;旅遊資源開發潛力大,人均發電量居全國第一位,風能開發居全國前列;特色產業(能源、化工、新材料、農產品加工、機械裝備)合作空間較大。
(四)寧臺經貿合作機遇:
1、兩岸經貿政策拐點來臨,寧臺貿易、投資交流空間將擴大;
2、國家近期對加工貿易政策進行了調整,沿海數萬家台資加工貿易企業將加速向中西部地區轉移;
3、台灣面臨產業升級與轉移,機械、電子等積極“西進”大陸;
4、新材料、農產品加工、機械裝備等既是寧夏的特色工業產業,也是台灣的傳統優勢產業,雙方合作潛力巨大;
5、兩岸觀光旅遊日趨放開,有利於開發寧夏旅遊資源。
(五)寧臺經貿合作建議
1、加快基礎設施建設,構建通往沿海地區的快速通道;
2、發揮寧夏特色產業優勢,推動寧臺產業合作與對接,加入兩岸分工產業鏈;
3、利用國家近期加工貿易政策調整的機會,積極承接沿海台資加工貿易企業向寧夏轉移;
4、通過引進產業鏈較長的大企業,吸引上下游大量台資配套中小企業進駐寧夏
5、在引進台資工業企業的同時,推進寧夏餐飲、物流、零售等第三產業的配套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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