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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關於企業分類管理標準若干問題的補充通知

2005年04月09日00:00
華夏經緯網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外經貿委(廳、局): 為進一步做好企業分類管理工作,配合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的實施,在具體評定企業管理類別中更好地體現區分企業技術性違規和實質性違規的精神,經請示國務院同意,現就企業管理類別評定標準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企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企業實施分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署監〔1999〕345號)第二十九條規定條件的,海關不對其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 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企業實施分類管理辦法》(署監〔1999〕240號)第六條的規定評定適用A類管理的加工貿易企業,海關仍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空轉”制度,其進口限制類商品,也免繳保證金。

二、企業違規行為處罰金額在人民幣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有作為C類管理企業的評定記錄。

三、一年內出現兩次及以上違規行為,但其違規次數不超過上年報關次數千分之一的,可不定為C類管理企業。

四、1999年6月1日後發生的違規行為作為C類企業的評定記錄。

五、應按本通知規定對原評定的企業管理類別進行相應調整。

六、各海關於1999年12月30日將本通知所附公告稿對外公告。 以上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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