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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最近對加強華僑、港澳臺同胞捐贈進口物資管理作出了若干規定。
規定說,華僑和港澳臺同胞滿懷愛國愛鄉的熱情,捐款捐物,為建設僑鄉,支援四化建設作出了貢獻。國家對華僑、港澳臺同胞的愛國行動,一貫予以鼓勵和支援。為進一步做好接受捐贈工作,正確引導接受捐贈的方向,克服接受捐贈工作中存在的某些混亂現象,根據中央關於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的精神和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高檔消費品進口的決定,特作以下十條規定。
一、對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向國內捐贈物資,堅持捐贈自願、接受自用的原則。各級機關不得接受華僑、港澳臺同胞的捐贈。各級領導要嚴格遵守本規定,不得批條子干預審批和管理工作。
二、鼓勵華僑和港澳臺同胞捐贈必需的生產資料,直接用於工農業生產、文教衛生、科技以及公益事業等。對用於上述方面的物資,由海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免稅。
三、鼓勵捐贈現匯。對華僑、港澳臺同胞為支援家鄉建設個人捐贈的現匯,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後,可進入國家外匯調劑中心進行調劑。
四、捐贈國家規定限額管理的汽車、彩色電視機、電冰箱、錄影機、電腦等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捐贈限額審批接受捐贈。超過限額的,一律不得批准進口。越權審批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經辦者的責任;對所接受捐贈的產品,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從嚴處理。
五、本規定捐贈限額的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僑辦、臺辦核報國務院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審批,並報國務院僑辦、臺辦備案。
六、對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包括以“在外售券,境內取貨”方式接受的捐贈,只限直接接受單位自用。接受捐贈單位不得轉讓、轉賣增值或串換,也不得經組裝加工後在市場出售。所有接受捐贈的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都應憑批准文件向對外經濟貿易部及其授權機構申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許可證驗放。
七、捐贈屬於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和專賣、專營的物資,除第四、第五條規定者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僑辦、臺辦核報國家主管部門歸口核批,由海關按規定驗收。除自用者外,交指定專賣、專營單位經營,或由物資、商業部門按合理價格收購,並由收購單位(包括專賣、專營單位)照章補稅。
八、外商投資企業和開展對外加工裝配、補償貿易企業的外方代表,我派駐境外(包括港澳地區)的中資機構,在對外交往中外國官方或民間經貿團體、外商向我有關單位贈送物資以及各種無償援助,不屬於華僑、港澳臺同胞捐贈範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九、對假借接受捐贈名義內外串通,進行套匯、逃證、逃稅、倒賣等非法活動的,一律沒收其所得,並依法懲處。
十、本規定自1989年3月1日起執行。 (原載1989年3月17日《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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