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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局關於台灣同胞來大陸申請專利的規定
(1988年1月8日)

2005年04月09日00:00
華夏經緯網

為了方便臺胞來大陸申請專利,增進海峽兩岸的科技交流,中國專利局局長高盧麟今天在北京舉行新聞發佈會宣佈了以下具體規定:

一、臺胞與大陸同胞一樣,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就其發明創造向中國專利局申請專利,取得專利保護。

二、在辦理專利申請過程中,為了保證中國專利局與臺胞專利申請人的正常通訊聯繫,臺胞申請專利時可以委託在大陸的親友代辦,並使用其通訊地址;在大陸委託親友有困難且又是在大陸以外申請的,可全權委託設在香港的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和香港永新專利代理有限公司辦理;在大陸提交專利申請時,可直接向中國專利局提交或委託國內專利代理機構辦理。直接向中國專利局提交申請的,應提供確切的大陸聯繫地址。

三、我國已參加《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台灣與大陸同胞一樣,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就其在中國專利局提出的第一次正規申請在規定的優先權期限內,辦理向其他國家申請專利的優先權手續;臺胞以在巴黎公約某一成員國提交的第一次正規申請為基礎,向中國專利局要求優先權的,中國專利局予以受理。

四、臺胞向中國專利局提交的專利申請文件不得使用“中華民國”字樣,而應使用“中國台灣”。 五、臺胞在大陸申請專利的費用,用外匯人民幣(兌換券)支付。 (原載1988年1月9日《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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