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务 -> 财经资讯 -> 政策法规

 


台湾居民大陆申办暂住加注

06/09/2003/00:00
华夏经纬网
  台湾居民因以下原因来大陆后需在大陆停留三个月以上的应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处部门申请办理暂住加注。 1、在大陆投资贸易或者在“三资”企业、境外企业常驻机构中任职、被聘用人员(含随行的配偶、子女); 2、经批准在大陆就业人员; 3、经批准在大陆进修、学习人员; 4、与大陆居民结婚的配偶及其子女; 5、寄养在大陆亲属处的未成年子女; 6、已在大陆购置房产人员。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暂住加注手续应提交与上述事由相应的证明,填写申请表并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身份证件及出入境证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根据不同的申请事由,可予签发6个月至2年有效的暂住加注。
  
【  发表感言  】【 关闭窗口

【 相关报道 】

·台湾同胞来往大陆有关规定的法律解释
·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办理暂住加注须知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公安部关于台湾同胞来大陆探亲的新办法
·海关总署关于简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手续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落实居住在祖国大陆台湾同胞政策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