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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臺商姜先生問:最近大陸的社會保障制度正在進一步改革,若在大陸投資應該負擔哪些保險費用?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1999年11月22日國家公佈實施《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為配合《條例》的實施,于3月19日公佈實施《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社會保險費徵繳監督檢查辦法》。“條例”和三個“暫行辦法”的出臺,以法規、規章的形式明確規定了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範圍和繳獲費義務人,建立了社會保險登記制度和繳費申報制度,規範了社會保險費徵收程式。
《條例》第三條對參加三項基本保險的單位和人員做了明確的規定。根據此規定,各類城鎮企業,不分所有制性質,也不分組織經營形式,都應當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所有職工,不分性別、民族、國籍,也不分用工形式,都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在大陸投資的臺商也必鬚根據《條例》的規定為本公司、企業的職工繳納以上三項基本保險費用。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為針對有些單位任意拖欠、或者拒絕繳納三項基本保險費用,《條例》和三個“暫行辦法”對此作出了明確、具體的監督檢查規定及罰則。
一、單位內部督。《條例》第十七條、二十一條規定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佈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督。任組織和個人對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依法查處,併為舉報人保密。
二、勞動保險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目前在大陸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的勞動監察機構中,有三萬多人的監察員隊伍。他們根據《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有權檢驗繳費單位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可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託,可以進行與社會保險費徵繳有關的檢查工作。
三、社會監督。《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對檢查出來的偷逃或拒繳社會保險費的繳費義務人如何追究法律責任,《條例》以專章的形式作出了詳盡的規定,《社會保險費徵繳監督檢查辦法》十二條至十五條將其進一步細化。如繳費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出登記,或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以上人員可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繳費單位違反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刪改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徵繳;遲延繳納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並對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保障行政等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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