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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商黃先生問:哪些行為是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臺商到大陸投資萬一觸犯了《國家安全法》應負何種刑責?
答:到大陸投資的台灣同胞絕大多數是遵守國家法律的。根據《國家安全法》及其實施細則,臺商到大陸不得從事下列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1、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2、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3、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4、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5、組織、策劃或者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恐怖活動;6、捏造、歪曲事實,發表、散佈文字或者言論,或者製作、傳播音像製品,危害國家安全;7.利用設立社會團體或者企事業組織,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8、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9、製造民族糾紛,煽動民族分裂,危害國家安全;10、違反有關規定,不聽勸阻,擅自會見境內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者有危害國家安全重大嫌疑的人員。
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的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主要有: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罪、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投敵叛變罪、叛逃罪、間諜罪、資敵罪、以及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等。
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予以警告、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所使用的工具和其他財物,或者用於資助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經費、場所和物資,國家安全機關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凍結;所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根據不同情況,由國家安全機關予以沒收或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境外人員違反《國家安全法》的,可以限期離境或者驅逐出境。
對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專用間諜器材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依法對其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對其非法持有的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專用間諜器材予以沒收。
此外,《國家安全法》還對下列違祛行為作了規定:1、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處15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按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處罰。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或者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按妨害公務罪處罰;情節較輕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處15日以下拘留。3、故意或者過失洩露有關國家安全工作的國家秘密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處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摘自《兩岸關係》2001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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