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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胞趙先生問:台灣居民大陸就業及其管理有何規定?
答:台灣居民在祖國大陸就業實行就業證制度。持有就業證的台灣居民可在大陸就業並受法律保護。台灣居民在大陸就業的管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及其授權的地、市級勞動部門負責。大陸用人單位聘雇台灣居民,須向勞動部門申報;台灣居民在大陸就業須填寫《就業申請表》,並經勞動部門批准。
台灣居民在內地就業須具備下列條件: 1、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持有大陸主管機關簽發的有效旅行證件。
2、具有所要從事工作的技能資格證明或相應的學歷證明,以及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經歷。
內地用人單位聘雇台灣居民須符合下列條件: 1、需聘雇的台灣居民從事的崗位是用人單位有特殊需要,且內地暫缺適當人選的崗位。
2、有勞動部門所屬職業介紹機構開具的,在轄區內招聘不到所需人員的證明,或在勞動部門指導下進行公開招聘三周以上,仍招聘不到所需人員的證明。
經審批同意在內地就業的台灣居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及其所在的地、市級勞動部門發給《台灣居民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就業證由勞動部門統一製作。被批准在大陸就業的台灣居民,應持就業證到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暫住手續。
台灣居民在大陸就業,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勞動部門對就業者及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管理。用人單位和受聘雇者須按照國家頒布的有關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的期限、變更、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違反合同的責任以及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勞動爭議,按國家有關處理勞動爭議的規定辦理。
勞動部門對就業實行年檢制度。用人單位聘雇台灣居民就業每滿一年,應在期滿一個月內主運到勞動部門辦理年檢手續。逾期未辦的,就業證自動失效。用人單位聘雇台灣居民合同到期即行終止;如需繼續聘雇。對被用人單位解聘或自行終止合同的台灣居民,用人單位應及時報告勞動部門,繳銷其就業證。就業證如有遺失或損壞,應立即向原發證機關報告,申請補發。
台灣居民的就業單位與就業證註明的用人單位必須一致,就業證只有在該轄區內批准的就業單位效。在轄區內變更單位,須經原發證機關批准,並辦理變更手續。離開原轄區就業,須重新辦理就業申報、審批手續。內地職業介紹和仲介服務機構從事介紹台灣居民在大陸就業的,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授權後方可進行。用人單位和受聘雇者應主動接受勞動監察機構對其執行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監察。
對違反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就業的台灣居民,應現令其終止就業,並按本人月平均工資的5至10倍處以罰款,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制定。
對違反規定的用人單位,現令其終止聘雇,並按被聘雇者月平均工資的10—15倍處以罰款。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制定。對非法從事介紹台灣居民在內地就業的組織或個人,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並視為非法勞務仲介,依法處理。
對偽造、塗改、冒用、轉讓就業證和拒絕勞動部門檢查就業證的台灣居民,勞動部門將繳銷其就業證,並按本人月平均資的5至10倍處以罰款,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制定。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對不符合或違反規定的台灣居民,勞動部門可拒發就業證;對已發就業證的,應予吊銷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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