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臺商鄭先生問:我在大陸簽訂了合同後,是不是經過公證才會比較有保障?公證的手續是哪些?
答:臺商在大陸簽訂了合同後,進行合同公證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臺商對大陸有關法規、政策不十分了解,可通過公證員對其簽訂的合同進行法律上的幫助和把關,以確保合同的真實、合法性;另一方面,出於對合同安全的考慮,可通過公證機構對合作方的法律資信、履約能力進行審查,提高合同履行的安全性,尤其是當合同金額巨大或內容涉及不動產、抵押貸款、建築工程、招標、企業承包租賃、兼併和土地使用權、票據、企業產權等權利轉讓、技術轉讓時,公證更是這些合同在大陸生效的前提條件。
在大陸,經過公證的合同不僅在法律上更安全可靠,而且在履行上也更有保障。這是由大陸法律、法規賦予公證的三個法定效力決定的:
首先,根據大陸胡關地方法規和專門法規的規定,公證是一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備條件。如上述涉及不動產、土地、抵押、權利轉讓等變動的重大經濟、技術、勞動合同,必需經公證才能生效。
其次,根據大陸《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經公證的事實、法律行為和文書具有法定的證據效力。在大陸、民事、經濟糾紛的舉證責任在當事人自己,因此在交易中具備良好的證據意識的體現就是進行合同公證。經過公證的合同、文件在發生糾紛時,大陸法院可以直接採用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而不必另行查證。臺商可以通過合同公證避免自己受到損失,保護自己的僉權益不受侵害在糾紛無法避免時,也會因已做過合同公證而取得原始證據,掌握在大陸法院訴訟的主動權。
第三,根據《民事訴訟法》和《公證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公證機構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可依法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效力,當一方不履行債務時,法院得要據不發事人的申請,依強制執行公證文書對債務方的相關財產予以執行,用以清償債務人的債務。
在大陸辦理合同公證,當事人應履行如下手續: (一)當事人須向其住所地或合同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並按要求填寫經濟公證申請表。
(二)須提交如下證件和材料:1、如申請人是在台灣設立的企業,需提交經台灣有關機構公證的當事人法人資格證明;在大陸設立的台資企業,需提交在大陸註冊登記的營業執照或法人資格證明,若申請人是個人則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悠揚,若前往辦理公證的是企業的其他工作人員,則需提交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和經公證的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3、合同文本。4、與合同有關的法律證書和技術資料,如涉及專利轉讓或技術轉讓的合同,需提供專利證書和相關技術資料;涉及擔保的合同,擔保人應親自到場,並提供擔保人的身份證明、資格證明和擔保人的簽署的擔保書等。5、提交其他有關材料,如當事人的開戶銀行及銀行帳號、資信證明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