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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商林先生詢問該如何保護債權人的權益

2005年03月30日00:00
華夏經緯網

大連林姓臺商問:我朋友在大陸的客戶欠他20萬元貨款,經多次催討,該客戶均稱自己已近破產,無力支付。後我的朋友經調查,發現該客戶在某公司還有約50萬元的到期債權未收回。從現在掌握的情況看,該客戶好像沒有收回自己到期債權的意思。請問,根據現行法律,我的朋友怎樣才能促使其客戶償還其債務?

答:你來信所述情況,新“合同法”已在第七十三條專門作出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只爭朝夕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按照這一規定,債權人在自己的債權不能實現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要求第三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債權人的這一權利,法律上叫代位權。

不過,債權人在行使代俠權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債權人只能針對債務人的到期債權行使代位權。如果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到期債權,債權人不能向第三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代位權。這是因為債務人的債權沒有到期,第三人沒有向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義務,如果這時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直接要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實際上就是要求第三人提前向債務人履行,這對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無疑是一種傷害。

第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應當是必然導致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的原因,即債務人不收回到期債權,債權人的債務就不可能得到償還。如果沒有出現上述情況,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例如,債務人欠債權人10萬元,但債務人除自己有20萬元的財產外,還有10萬元的到期債權。在此情況下,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權人只能請求債務人用自己的財產償還債務,而不能行使代位權。這是因為債務人在不行使到期債權的情況下,也能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因債權人的損失水是由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造成的,所以債權人無權要求債務人的債務人直接向自己履行。

第三,債權人對於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不能行使代位權。從司法實踐看,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主要有:工資、撫恤金、安置費、養老金、退休金等。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之所以不能行使代位權,主要是為了保護債務人維持自身生活需要的基本權利。

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時,除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式。按照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不能由自己直接向債務人的債務人提出,而應當由自己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在經人民法院審查符合代位權的條件,並通過判決蝗方式予以確認後,再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債務人的債務人提出行使代位權,而債務人的債務人應當按照債權人的要求直接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同時,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只能以自己的債權為限,否則將會對債務人的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根據以上所述,在《合同法》生效後,如果你朋友的客戶已經沒有其他財產履行債務,你朋友的請求權又沒有超過訴訟時效,那他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行使代位權。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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